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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直管日光燈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每公斤新臺幣四十一元。
二、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燈帽直徑二.六公分以上之白熾燈泡、高強度照明燈管及其他含汞燈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每公斤新臺幣三十一元。
三、冷陰極燈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每公斤新臺幣二十六.九元。
四、感應式螢光燈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每公斤新臺幣二十五.七元。
五、供照明使用之直管型、環管型、安定器內藏式型及緊密型發光二極體(Light
Emitting Diode,LED)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件。
六、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
署 長 李應元
附件 供照明使用之直管型、環管型、安定器內藏式型及緊密型發光二極體(Light
Emitting Diode, LED)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一、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費率為每公斤新臺幣(下同)二十五.八元。
二、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之費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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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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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率(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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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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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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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R≧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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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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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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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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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每年七月一日起依前一年度之實際回收率(R%)決定當年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度六月三十日止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中央主管機關將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公告前一年實際回收率。
(二)
實際回收率之計算係以當年回收量除以前三年(含當年)年平均營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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