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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七點
局 長 李鎮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二、審查作業:
(一)
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1、審查方式: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2、審查小組組成:審查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如下:
(1)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申請面積十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交通系統由副局長兼任召集人,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公尺之交通系統由承辦業務組組長兼任召集人,承辦業務組副組長兼任副召集人。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應隨其本職進退。
(2)
學者專家、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四至六人。
(3)
本局一至三人。
3、審查委員擇定: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依第三點建立之名單,逐案簽請局長核定。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情形特殊者,得酌情增減審查委員人數。
(二)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局自行審查,並得邀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
(三)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無者免):開發基地位屬地質敏感區內者,其水土保持計畫應依地質法規定,納入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作為審查參據。
審查委員與水土保持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七、審查結果:
(一)
屬本局審查者,由本局代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復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
屬分局審查者,由分局函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水土保持義務人。
(三)
水土保持計畫(包括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於核(審)定(範本如附件)時,應加蓋核(審)定章(樣式如附件)及騎縫章八份;其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份、水土保持義務人、承辦技師、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本局(或分局)二份。
附件
水土保持計畫(包括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核定函(範本)
主 旨:檢送「計畫名稱」水土保持計畫(第○變更設計)核定本1份(核定章樣式SWCB-○○○-A-○○○-○)。
說 明:
一、復貴○(水土保持義務人)○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旨揭水土保持計畫基地為經濟部公告地質敏感區,其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業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審查,評估結果已納入水土保持計畫參據。
三、本案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審查核定(如屬變更設計,請加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請貴○(水土保持義務人)依核定內容實施。
四、貴○(水土保持義務人)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得自本處分文到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局。
五、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2條規定,本案應於計畫核定3年內申報開工或申請展延,逾期未申報開工或申請展延,依同辦法第31條之1規定,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失其效力。
六、副本抄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銜),本案土地合法使用權,請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檢視(水土保持計畫檢核表「其他注意事項」),檢附旨揭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本3份,並復貴○(水土保持義務人)○年○月○日○字第○號函。
正 本:水土保持義務人
副 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含附件3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附件1份)、承辦技師(含附件1份)、本會水土保持局(監測管理組)(含附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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