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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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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台內營字第10508166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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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部 長 葉俊榮
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修正規定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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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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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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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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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陳列、販賣依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或採取之動物、植物、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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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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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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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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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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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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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傳統漁業網具外,禁止攜帶獵殺、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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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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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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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棄養、放生動物、餵食野生動物或擅自餵食遊蕩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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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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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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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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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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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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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禁止違規放置貨櫃、設置祭祀設施、紀念碑(牌)、墳墓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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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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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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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進行烹煮、燒烤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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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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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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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禁止燃放爆竹、煙火、舉行營火會、放天燈之行為。但特殊節日慶典、民俗禮儀及宗教祭祀,經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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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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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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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禁止操作遠距遙控器具、超輕型載具、飛行器具(滑翔翼、飛行傘、拖曳傘等)及其他騷擾野生動物、破壞原有生態功能或妨礙公眾安全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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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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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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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從事觀光管筏,或兼營娛樂漁業舢舨漁筏之遊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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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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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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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禁止未經許可,從事游泳、潛水、浮潛、衝浪及其他水域活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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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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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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