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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勞動福2字第1050136498號

修正「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

部  長 郭芳煜

 

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修正規定

一、目的: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雇主推動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建立友善勞動環境,使勞工安心效率工作,提升企業生產力,達到勞資雙贏,特訂定「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本計畫補助之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三、申請期間:

         每年度分二階段受理雇主申請,期間如下:

(一) 第一階段:自二月一日起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 第二階段:當年度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

         本計畫當年度補助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若第二階段結束後補助額度尚未用罄,得另行公告以專案受理申請。

四、補助項目:

(一) 員工關懷與協助課程:

1、加強主管或同仁覺察員工需求及關懷技巧能力,提升主管或相關同仁之員工協助專業知能,課程規劃重點如附件一。

2、本項課程辦理時數不得低於十小時,每堂課參訓人數應達二十人;僱用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下者,每堂課參訓人數應達十人。

(二) 員工紓壓課程:

1、紓解員工身心壓力,以協助員工工作調適,達到工作與生活平衡。

2、本項課程辦理時數不得低於十小時,每堂課參訓人數應達二十人;僱用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下者,每堂課參訓人數應達十人。

(三) 友善家庭措施:規劃縮短工時、彈性工時、彈性工作安排、工作分享與優化給假等友善家庭之創意措施,或辦理具創意設計之家庭日、親子活動/講座、員工/眷屬支持團體,(如新手父母、眷屬讀書會等,團體成員至少為八人),促進員工家庭關係,使員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

(四) 兒童或長者臨時照顧空間:支持員工家庭照顧,調整或改裝企業空間、添購相關器材,以規劃員工長者、子女臨時照顧環境或活動空間等。

(五) 「工作生活平衡」資源手冊或宣導品:增進員工對「工作與生活平衡」概念認識,編製文宣品與推動手冊等,以加強員工對工作生活平衡措施之使用。

(六) 支持中高齡、身心障礙、遭受家庭暴力、工作適應困難或是妊娠員工之協助措施:協助中高齡、身心障礙、遭受暴力、工作適應困難或是妊娠員工適應職場,辦理課程、宣導講座、支持團體、服務或活動等友善制度,確保其身心健康與安全,穩定工作表現。

五、補助標準:

(一) 僱用勞工人數在九十九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九成,自籌款至少為一成,並以該項目最高補助額度為上限。

(二) 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至二百五十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八成,自籌款至少為二成,並以該項目最高補助額度為上限。

(三) 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五十一人以上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七成,自籌款至少為三成,並以該項目最高補助額度為上限。

(四) 接受本部當年度「工作生活平衡」或「員工協助方案」專家入場輔導者,核予補助經費時得增加一成補助款,並以申請補助項目之最高補助額度為限。

六、補助額度:

(一) 員工關懷與協助課程:補助講師鐘點費、餐費、印刷費等科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二) 員工紓壓課程:補助講師鐘點費、餐費、印刷費等科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三) 友善家庭措施:補助講師鐘點費、團體諮詢費、印刷費、活動器材費、空間設備費、場地租借費、餐費、活動門票費等科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 兒童或長者臨時照顧空間:補助空間設備及活動器材費等科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 「工作生活平衡」資源手冊或宣導品:補助印刷費、宣導品製作費等科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六) 支持中高齡、身心障礙、遭受家庭暴力、工作適應困難或是妊娠員工之協助措施:補助講師鐘點費、團體諮詢費、活動器材費、印刷費、宣導品製作費、空間設備費、餐費及其他必要編列之科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七、經費編列標準:

(一) 講師鐘點費:限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二) 團體諮詢費:限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 活動器材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四) 印刷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五) 宣導品製作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六) 空間設備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七) 場地租借費:參照「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原則」規定,以在企業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洽借場地,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八) 餐費:午餐與晚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早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九) 活動門票費: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

(十) 其他有必要編列之項目費用。

八、申請方式:

(一) 個別申請:由一家雇主申請辦理本計畫所列補助項目。

(二) 聯合申請:本計畫補助項目「員工關懷與協助課程」及「員工紓壓課程」可採聯合辦理方式,由一家雇主代表申請補助計畫,並開放其他企業員工共同參訓。

九、申請補助計畫之雇主,應於申請期間內依申請方式檢具以下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附件二)。

(二) 計畫書(附件三)及經費概算表(附件四)。

(三) 雇主合法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包含聯合申請單位)。

(四) 其他與申請補助項目有關之文件。

(五) 聯合申請單位授權書(附件五)。

十、審查作業:

(一) 本計畫每階段受理申請期間結束後辦理併案審查,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並於審查完成後一週內函文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二) 本計畫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作業,審查重點如下。

1、計畫目的達成度及可行性。

2、實施效益及受益人數。

3、預算經費編列合理性。

4、曾參加本部當年度辦理「工作生活平衡」或「員工協助方案」相關課程之雇主,得優先補助。

5、近三年申請本補助計畫之辦理情形。

十一、核銷作業:

(一) 雇主辦理計畫應於申請日起至當年度十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畢,並於十一月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覈實申領補助費用:

1、審查核定公文影本。

2、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3、經費報告表(附件六)。

4、經費支出原始憑證及明細表。

5、成果報告表(附件七)。

6、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二) 雇主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支出憑證應檢附正本,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若同一項目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經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補助案件,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三) 原始憑證如有困難無法檢送本部,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檢附支出分攤表(附件八),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四)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原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五) 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應自申請日起,最遲不得逾計畫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十二、其他規定:

(一) 本計畫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部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接受補助之雇主,辦理申報事宜。

(二) 接受補助之案件,本部得不定期訪查其辦理情形,經查證有未依核定補助內容辦理、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屬實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並視情節輕重追繳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三) 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保險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四) 受補助對象應按原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取消或變更原計畫內容、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敘明理由,報本部核定後辦理,未於事前核定者,本部得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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