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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
部 長 郭芳煜
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修正規定
一、目的: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雇主推動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建立友善勞動環境,使勞工安心效率工作,提升企業生產力,達到勞資雙贏,特訂定「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本計畫補助之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三、申請期間:
每年度分二階段受理雇主申請,期間如下:
(一)
第一階段:自二月一日起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
第二階段:當年度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
本計畫當年度補助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若第二階段結束後補助額度尚未用罄,得另行公告以專案受理申請。
四、補助項目:
(一)
員工關懷與協助課程:
1、加強主管或同仁覺察員工需求及關懷技巧能力,提升主管或相關同仁之員工協助專業知能,課程規劃重點如附件一。
2、本項課程辦理時數不得低於十小時,每堂課參訓人數應達二十人;僱用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下者,每堂課參訓人數應達十人。
(二)
員工紓壓課程:
1、紓解員工身心壓力,以協助員工工作調適,達到工作與生活平衡。
2、本項課程辦理時數不得低於十小時,每堂課參訓人數應達二十人;僱用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下者,每堂課參訓人數應達十人。
(三)
友善家庭措施:規劃縮短工時、彈性工時、彈性工作安排、工作分享與優化給假等友善家庭之創意措施,或辦理具創意設計之家庭日、親子活動/講座、員工/眷屬支持團體,(如新手父母、眷屬讀書會等,團體成員至少為八人),促進員工家庭關係,使員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
(四)
兒童或長者臨時照顧空間:支持員工家庭照顧,調整或改裝企業空間、添購相關器材,以規劃員工長者、子女臨時照顧環境或活動空間等。
(五)
「工作生活平衡」資源手冊或宣導品:增進員工對「工作與生活平衡」概念認識,編製文宣品與推動手冊等,以加強員工對工作生活平衡措施之使用。
(六)
支持中高齡、身心障礙、遭受家庭暴力、工作適應困難或是妊娠員工之協助措施:協助中高齡、身心障礙、遭受暴力、工作適應困難或是妊娠員工適應職場,辦理課程、宣導講座、支持團體、服務或活動等友善制度,確保其身心健康與安全,穩定工作表現。
五、補助標準:
(一)
僱用勞工人數在九十九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九成,自籌款至少為一成,並以該項目最高補助額度為上限。
(二)
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至二百五十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八成,自籌款至少為二成,並以該項目最高補助額度為上限。
(三)
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五十一人以上者,依申請補助項目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助七成,自籌款至少為三成,並以該項目最高補助額度為上限。
(四)
接受本部當年度「工作生活平衡」或「員工協助方案」專家入場輔導者,核予補助經費時得增加一成補助款,並以申請補助項目之最高補助額度為限。
六、補助額度:
(一)
員工關懷與協助課程:補助講師鐘點費、餐費、印刷費等科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二)
員工紓壓課程:補助講師鐘點費、餐費、印刷費等科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三)
友善家庭措施:補助講師鐘點費、團體諮詢費、印刷費、活動器材費、空間設備費、場地租借費、餐費、活動門票費等科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
兒童或長者臨時照顧空間:補助空間設備及活動器材費等科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
「工作生活平衡」資源手冊或宣導品:補助印刷費、宣導品製作費等科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六)
支持中高齡、身心障礙、遭受家庭暴力、工作適應困難或是妊娠員工之協助措施:補助講師鐘點費、團體諮詢費、活動器材費、印刷費、宣導品製作費、空間設備費、餐費及其他必要編列之科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七、經費編列標準:
(一)
講師鐘點費:限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二)
團體諮詢費:限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
活動器材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四)
印刷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五)
宣導品製作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六)
空間設備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七)
場地租借費:參照「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原則」規定,以在企業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洽借場地,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八)
餐費:午餐與晚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早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九)
活動門票費: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
(十)
其他有必要編列之項目費用。
八、申請方式:
(一)
個別申請:由一家雇主申請辦理本計畫所列補助項目。
(二)
聯合申請:本計畫補助項目「員工關懷與協助課程」及「員工紓壓課程」可採聯合辦理方式,由一家雇主代表申請補助計畫,並開放其他企業員工共同參訓。
九、申請補助計畫之雇主,應於申請期間內依申請方式檢具以下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附件二)。
(二)
計畫書(附件三)及經費概算表(附件四)。
(三)
雇主合法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包含聯合申請單位)。
(四)
其他與申請補助項目有關之文件。
(五)
聯合申請單位授權書(附件五)。
十、審查作業:
(一)
本計畫每階段受理申請期間結束後辦理併案審查,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並於審查完成後一週內函文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二)
本計畫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作業,審查重點如下。
1、計畫目的達成度及可行性。
2、實施效益及受益人數。
3、預算經費編列合理性。
4、曾參加本部當年度辦理「工作生活平衡」或「員工協助方案」相關課程之雇主,得優先補助。
5、近三年申請本補助計畫之辦理情形。
十一、核銷作業:
(一)
雇主辦理計畫應於申請日起至當年度十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畢,並於十一月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覈實申領補助費用:
1、審查核定公文影本。
2、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3、經費報告表(附件六)。
4、經費支出原始憑證及明細表。
5、成果報告表(附件七)。
6、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二)
雇主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支出憑證應檢附正本,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若同一項目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經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補助案件,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三)
原始憑證如有困難無法檢送本部,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檢附支出分攤表(附件八),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四)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原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五)
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應自申請日起,最遲不得逾計畫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十二、其他規定:
(一)
本計畫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部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接受補助之雇主,辦理申報事宜。
(二)
接受補助之案件,本部得不定期訪查其辦理情形,經查證有未依核定補助內容辦理、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屬實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並視情節輕重追繳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三)
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保險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四)
受補助對象應按原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取消或變更原計畫內容、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敘明理由,報本部核定後辦理,未於事前核定者,本部得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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