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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文版字第105204532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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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文化部。
二、 修正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
「金鼎獎獎勵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gov.tw/),「公告」網頁。
四、
旨揭辦法修正條文,係尊重分組評審之專業精神,鬆綁雜誌類設計獎參賽規定,並配合本部資訊透明公開化之政策,因時間急迫,且前已召開諮詢會議參考業者專家意見,修正幅度小,無涉報名作業,爰本草案預告期間公告14日。
五、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二)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4樓
(三)
電話:02-8512-6481
(四)
傳真:02-8995-6425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麗君
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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