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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華民國1051226
臺教師(二)字第1050159526B

修正「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 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 緊密結合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機構及實習學生三聯關係。

() 輔導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優質教育實習機構,建構完善實習環境。

三、補助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各校)。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 共同原則:

1、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及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採全額補助方式辦理。

2、各校應提出申請各項計畫經費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總計畫額度之百分之十。

3、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提出申請(核定)補助額度相對應之配合款支應辦理。

4、各校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得酌減下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 補助內容:

1、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 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申請經費不得與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向實習學生收取之教育實習輔導費,重複支用。

() 補助基準:依本部核定教育學程人數最低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但屬配合本部及相關機關政策者,最低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如附表一)。

() 支用項目:

    編輯或印製教育實習所需資訊及刊物,包括:實習指導教師手冊、實習輔導教師手冊、實習學生手冊、實習輔導工作簡訊、通訊等。

    實習輔導教師鐘點費、減授鐘點費或指導費、編纂教材、製作教具、印刷費等。

    辦理實習學生職前講習、返校座談(每月至少一次)、研習或研討活動(主題包括各項教學知能研習)及諮詢服務。

    實習指導教師鐘點費。

    辦理與教育實習相關業界之合作參訪及見習活動等。

    辦理校內實習學生服務弱勢中小學生之各項活動作為。

    辦理激勵校內實習學生之各項活動作為。

    其他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2、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 補助基準:

    實習學生總數不足五十人之大學,得申請補助一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學生總數五十人至一百人之大學,得申請補助二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學生總數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之大學,得申請補助三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學生總數三百零一人至五百人之大學,得申請補助四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學生總數五百零一人以上之大學,得申請補助五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 支用項目:

    實習輔導教師鐘點費、減授鐘點費或指導費等費用。

    辦理實習輔導教師實習輔導相關知能研習活動。

    推動優質實習輔導教師培訓活動。

    辦理其他提升實習學生實習品質作為,包括實習學生獎助學金。

() 每一所優質教育實習機構輔導實習學生人數達十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皆經常門);未達十人者,由本部視實際情況酌予減少或不予補助。次年經考核通過者,得續申請補助。

() 教育實習機構僅得申請參與一所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3、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

() 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

() 補助基準:申請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申請時符合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規定,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至多支領六個月。

() 補助限制:

    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中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申請未曾受領補助之月份。

    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

() 前款補助基準之額度,依本部年度預算經費及計畫審核結果,視實際情況酌予增減。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 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申請期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程序:各校檢附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3、申請文件:

() 實施計畫(如附表二):

    計畫依據。

    計畫目標。

    輔導對象。

    辦理期間。

    實施項目及內容。

    自我管考機制。

    預期效益。

    經費運用簡要說明包括已檢核並註明已符合前點規定未重複支用教育實習輔導費)。

() 經費明細表。

() 實習學生人數統計表。

4、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起算一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5、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校所擬實施計畫、經費明細表等資料進行審查。

() 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1、申請期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程序:由各校參酌遴薦指標建議表(如附表三)辦理遴選,填具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3、申請文件:

() 實施計畫:

    大學遴薦優質教育實習機構申請表(每遴選一校,提報一份,如附表四)。

    大學遴薦優質教育實習機構整體經費運用規劃說明(如附表五)。

() 經費明細表。

() 實習學生人數統計表。

4、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5、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校所擬實施計畫、經費需求明細表等資料進行審查。

() 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

1、申請期間:第一期款為每年二月十五日前,第二期款為每年八月十五日前。

2、申請程序:各校檢附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請領表三份(如附表六),備文報本部審查。

3、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起算一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 經費請撥:各校所擬之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經本部核定後,應依核定之金額,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 經費結報:

1、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等規定辦理,如有使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並應貼妥「○○年度○○○○○○○○計畫經費補助」字樣之標籤,圖書期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2、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3、各校應於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併同執行成果報告(包括教育實習機構及實習學生名冊、受領補助之實習輔導教師名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報本部核結。

4、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各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報本部核結。

5、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各校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受領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名冊(如附表七)辦理核結。

七、補助成效考核:

() 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各校應對應實施計畫,將辦理各項活動情形一覽表(如附表八)、巡迴輔導情形一覽表(如附表九),併同整體效益評估及編印之相關資料,彙編為成果報告,報本部備查。

2、本部依各校所報之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評定各校辦理成效,並列入下年度補助之參考。

() 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各校應對應實施計畫,將整體執行情形、效益評估,得續領次年之推薦教育實習機構名冊等資料,彙編為年度成果報告,報本部審查,必要時得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實地考評,如有提報不實或審查未通過情形,本部得停止次年補助。

() 各校配合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相關運作及填報情況,本部得列入次年補助之參考。

() 各項計畫經費之支出及核結,如有虛偽不實者,應追繳其補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八、其他應配合事項:

() 各校應嚴謹審查清寒實習學生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各項審查紀錄並應留校備查。

() 為簡化清寒實習學生繳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之作業,各校應取得衛生褔利部弱勢e關懷計畫全國社會褔利資源整合系統使用帳號,用以查驗清寒實習學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 申請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之各校及受領補助之優質教育實習機構,應參與本部規劃之半年教育實習課程成績評量試辦計畫。

() 實習輔導教師相關費用之編列,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或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核實編列。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