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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中華民國1051230
    保費職字第10560408681

    修正「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

    局  長 羅五湖

     

    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職業工會與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加、退保及催、收繳勞工保險費(以下簡稱勞保費)等業務,以提高勞保費收繳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職業工會及漁會符合下列情事者,依其當月已繳納勞保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十元:

    () 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三以上,並依規定向本局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名冊;以網路申報者,彙繳當月勞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以上。

    () 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將上年度十二月份及當年度六月份之「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送本局建檔備查。但前一年度有勞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者,應按月檢送。

      職業工會或漁會會員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不予列入前項所定補助款計費人數。

    三、本局得於年度預算額度內,依前點規定執行補助業務。

    四、職業工會及漁會首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款時,應填具「勞工保險補助款金融帳戶申請書」,並檢附以其名稱所設立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至遲於當年度終了前向本局申請;逾期申請者,其補助款自申請年度開始核撥。

      職業工會及漁會符合第二點所定補助條件者,由本局將補助款撥入前項所定金融機構帳戶。

      第一項所定金融機構帳戶變更者,職業工會或漁會應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核定變更者,補助款自核定當月起撥入變更後之金融機構帳戶。

    五、職業工會及漁會使用本要點之補助款,應符合第一點之補助目的,並於下列範圍內運用之:

    () 以郵件或電話等方式催收勞保費所支出之相關費用。

    () 材料費、租用器材之月租費(如電話語音催繳月租費、電腦網路費及影印機租用費用)。

    () 會員以劃撥(或轉帳)方式繳納勞保費之劃撥(或轉帳)手續費用。

    () 因辦理勞保業務所支付之相關人事及行政費用。

    () 會務人員因辦理勞保業務之逾時加班費及會議逾時誤餐費。

    () 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對辦理勞保業務有必要之費用。

      補助款所產生之利息或衍生收入,以於前項所定範圍內運用為限。

      第一項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職業工會及漁會應於年度終了前檢附「勞工保險補助款領據暨收支明細表」及原始憑證送本局辦理結報。

      前項作業經本局同意由職業工會及漁會留存原始憑證者,免附有關憑證。但必要時,本局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

      職業工會及漁會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保存十年;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運用受補助款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款及其產生之利息或衍生收入尚有結餘款者,應繳回本局。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職業工會及漁會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七、職業工會及漁會應將本局核撥補助款之各項收支明細,送交其理、監事會監督審核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本局必要時得查核補助款辦理情形,職業工會及漁會不得拒絕提供。

      本局得將前項查核結果,彙報職業工會及漁會所屬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作為年度評鑑參考。

    八、職業工會或漁會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局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 當年度加保不符規定人數佔該職業工會或漁會當年度新加保人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未滿百分之十者,扣除其次年第一個月補助款之半數;在百分之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十五者,扣除其次年第一個月補助款;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扣除其次年第一個月及第二個月補助款。但次年度未核給補助款者,不予扣除。

    () 已預收勞保費,而未依規定設立勞保費之專戶,或未依規定檢送「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者,當年度尚未核撥之補助款停止撥付。於當年年底前仍未改正者,該年度未撥付之補助款不予核撥。

    () 未於年度終了前檢送「勞工保險補助款領據暨收支明細表」者,當年度補助款予以收回。

    九、違反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經本局通知改善者,當年度尚未核撥之補助款停止撥付,於當年年底前未改善者,該年度未撥付之補助款不予核撥,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海員總工會、船長公會及受託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團體,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者,亦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補助標準依其當月勞保費計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十元。

      依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者,其申請與結報程序、補助款運用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第三點至第七點、第八點第三款及前點規定。

    十一、本局對於本補助事項、補助件數及補助金額等資訊,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於本局網站公開。

    十二、本要點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