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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經能字第10504606530號

    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

    附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

    部  長 李世光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期間屆滿一年前,中央主管機關於電業法未完成修正施行電業自由化時,應修正本辦法延長之;每次延長,以一年為限。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