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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51229
    經授工字第10520430182

    主  旨:公告受理美崙等35處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

    依  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4條暨「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之工業區:計有美崙、光華、豐樂、大武崙、瑞芳、新北、土城、觀音、林口工三、龜山、平鎮、桃園幼獅、大園、中壢、大甲幼獅、埤頭、芳苑、南崗、竹山、民雄、頭橋、嘉太、朴子、義竹、新營、官田、永康、臺南科技、安平、高雄臨海、大發、鳳山、屏東、屏南、內埔等35處工業區。

    二、申請變更規劃之資格: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

    三、受理申請單位:各工業區服務中心(地址與電話,如附表一)。

    四、受理申請時限、時間、條件與方式:

    () 10611日起至1061231日止:計有美崙、光華、豐樂、大武崙、瑞芳、新北、土城、觀音、林口工三、龜山、平鎮、桃園幼獅、大園、中壢、大甲幼獅、埤頭、芳苑、南崗、竹山、民雄、頭橋、嘉太、朴子、義竹、新營、官田、永康、安平、高雄臨海、大發、鳳山、屏東、屏南、內埔等34處工業區。於上班時間內,向本公告所訂之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一律現場申請,通訊申請恕不受理。

    () 10611日至106131日止:計有臺南科技等1處工業區。於上班時間內,向本公告所訂之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一律現場申請,通訊申請恕不受理。

    五、申請變更規劃之用地別、總量管制及其他用地條件:

    () 限於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第1項暨「工業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2條所規劃之產業用地(一)、產業用地(二)、公共設施用地間之相互變更規劃。

    ()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後,各種用地面積比率及應符合之規定如下:

    1、產業用地(二)不得超過產業用地全部面積之30%

    2、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其目前占工業區全部面積之比率。

    3、申請變更規劃之工業區用地,其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不得低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但變更規劃之用地,併入毗鄰之土地作同一使用時,得不受最小面積規模之限制);分割原用地之一部分進行變更規劃者,其繼續作原規劃使用之土地,其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不得低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六、各工業區允許及不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

    () 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規劃其所有土地,擬從事之行業類別,應符合「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法令之規定。

    () 有關各受理之工業區得申請變更規劃之用地、允許及不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請詳見附表二,本部得視工業發展政策,隨時檢討變更。

    七、申請應備書件(各二十份):

    () 依據「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18條與「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議規範」第6條應檢附之書件。其中事業計畫書依「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19條及「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議規範」第7條應分析內容,申請表格須依「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議規範」(詳附件1)規定填寫之。

    () 申請變更規劃之用地屬都市計畫土地者,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 前述各款書件應依序裝訂成冊,並於申請書加蓋申請人(公司行號)及負責人(代表人)印章;所附書件如係為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公文書之影本,應於影本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予切結,書件不齊或格式不符者,概不受理。

    八、應繳納費用:

    () 申請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整,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向各工業區服務中心繳納。

    () 用地變更規劃案件經經濟部核准並通知繳納回饋金時,應於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繳納,必要時得展延繳交回饋金之期限。回饋金收取比率請參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之附表。

    九、其他:

    () 現況為違規使用之用地恕不受理變更,但依所轄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允許使用者,不在此限。

    () 工業區內某種用地已達該種用地之法定面積比率時,恕不受理變更規劃為該種用地之申請。

    () 各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件經工業區服務中心文件齊備之檢核,應予補正者,申請人應自通知補正之日起30日內補正;如遇有特殊情形,得申請延長補正期限,以130日為限,未於期限內補正完成者,視為放棄申請,已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 截至105129日止,各工業區內規劃之各種用地面積,如附表三。

    () 本公告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作業及審查程序評量原則詳參「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議作業規範」。

    () 本公告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評量原則詳參「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評量原則」及「產業園區用地變更為零售業之連鎖便利商店評量原則」(附件2)。

    () 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據之法規事項辦理。

     

    附件1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議規範請參見PDF

    附件2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之評量原則請參見PDF

    附表一至附表三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