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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農防字第1051506078號

    主  旨:預告修正「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及第二點附件二。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畜牧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三、「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及第二點附件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四、鑑於本次修正部分,僅涉及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標誌)格式修正及表格欄位簡化,經考量可使屠宰場儘早停止負擔於標誌上打印訊息之成本(如:打印機故障與碳帶損耗)及因打印訊息錯誤造成標誌未使用須銷毀而浪費國家資源,爰定較短之公告期間。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 地址:臺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三) 電話:02-23431429

    (四) 傳真號碼:02-23045755

    (五) 電子郵件位址:[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曹啟鴻

     

    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修正草案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