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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文源字第10530353722號

    修正「文化部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文源字第1013034373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文源字第1023033875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文源字第10330026532號令修正第十點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文源字第1033027229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文源字第1053005690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文源字第10530353722號令修正,並溯自106年1月1日生效

    二、補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一) 博物館法第五條規定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之公立博物館。

    (二) 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

    (三) 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

    (四) 從事博物館相關事業之教學、研究、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之依法立案或登記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三、補助項目及原則:

    (一) 提案計畫可針對第一點單一補助類型之工作項目提案,或針對跨類型之工作項目整合提案。惟申請單位於各年度以提出一個計畫為原則。

    (二) 提案計畫之執行期程,以單一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如確有實際需求,得為跨年度計畫。

              屬跨年度計畫者,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經審核通過後,須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提送下一年度執行計畫,由本部審查同意後核予經費。

              每年度之執行計畫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補助經費請撥事宜。

    (三) 本要點不補助範圍:

    1、本要點之補助款均為經常門,不補助常態性行政管理等基本營運費、紀念品或商品製作費及屬於資本門之機械設備、投資、網站(資料庫)系統建置等費用。

    2、政黨主辦、合辦或承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3、本要點之國外差旅費以辦理國際館際合作及交流、參與博物館專業組織或會議並進行論文發表、駐館實習、於國外辦理博物館專業課程或參與博物館展會為原則,純屬考察、參訪、觀摩形式者,不在本要點補助範圍。

    4、申請單位為從事博物館相關事業之教學、研究、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之依法立案或登記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以辦理具整合性、平臺式功能或對於整體博物館事業發展有助益之計畫為原則,針對單一館所辦理之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或國際(兩岸)合作與交流,不在本要點補助範圍。

    (四) 基於政府資源公平分配原則,同一提案計畫已獲得本部、本部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五) 博物館人才培育以補助非學分課程、研習活動(講座及研討會等)、人員駐館實習及產學合作等為主,並於提案計畫提出課程、研習活動、人員駐館實習及產學合作規劃。基於資源平衡,提案單位並需配合本部政策,特別針對本部指定之地區開辦專業課程或合作計畫。各項課程之參與學員,至少應有二分之一為博物館從業人員,結案並需檢附參與學員名冊,跨年度計畫需於下一年度之執行計畫或結案報告提出前一年度之人才培育後續追蹤及實務應用績效。

    (六) 前款為擴大博物館在職人員進修管道,鼓勵以不增加補助經費項目方式,整合學校資源共同運用。

    (七) 國外差旅費:

    1、核銷及結案需檢附出國報告,內容包括洽談紀錄、簽署博物館合作協定或備忘錄、實習日誌、課程及展會成果紀錄、發表論文等證明文件,並需配合本部進行出國經驗之分享。

    2、相關費用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等規定辦理。

    3、行前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應於一個月前函知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執行,否則不予事後認列及核銷。

    (八) 人事費:

    1、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工作人員之人事費,準用教育部「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或科技部計畫薪資標準(第一年計)等相關規定辦理。

    2、人事費不補助年終獎金,並以不超過核定年度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惟人才培育補助案之人事費可提高為不超過核定年度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九) 出席費、交通費、住宿費、臨時工資、編輯費、印刷費、稿費、翻譯費及雜費等相關業務經費,依據政府機關各相關規定辦理。雜支經費編列上限為業務費的百分之十,並須附用途說明。

    七、審查作業:

    (一) 審查基準:計畫之完整性與目標願景(百分之三十)、執行工作之重要性與可行性(百分之三十)、資源之整合度與效益(百分之二十)、經費編列合理性及工作團隊規劃(百分之二十)。

    (二) 審查方式︰本部依據第一點、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先進行資格審查及計畫初審,其符合者再送由專家、學者及本部代表等組成七至十三人之評審小組(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外聘委員不得少於評審小組成員二分之一,小組委員之組成配合獎勵補助目的定期調整)進行計畫書及補助金額之複審。複評會議,應有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應獲致審查結論,作成會議紀錄,並簽報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必要時得赴博物館或現地進行實地訪察,以使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三) 前項評審委員如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或解聘。

    (四) 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計畫之審查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將公布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獲補助者須於一個月內,依核定補助之經費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修正及調整,博物館法第五條規定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設立之公立博物館應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全年度經費分配及工作進度表;博物館法第五條規定之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之公立博物館,及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及依法立案或登記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應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及契約書、全年度經費分配及工作進度表至本部。

    (五) 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十一、(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