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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令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發訓字第1052501200號

    修正「雙軌訓練旗艦計畫」部分規定,並自一零六學年生效。

    附修正「雙軌訓練旗艦計畫」部分規定

    署  長 黃秋桂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職訓字第0980110503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職訓字第1000110079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職訓字第1000110729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職訓字第1010110038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職訓字第1010110983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發法字第1036500433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發訓字第1042500184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發訓字第1052501200號令修正發布

    四、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本計畫之訓練單位:

    (一) 事業單位:具主管機關合法登記,且最近一期無欠稅紀錄。

    (二) 合作學校:經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各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六、本計畫訓練之實施方式包括工作崗位訓練及學科教育。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每日時數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高職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三年,每週規劃三日進行訓練。

    (二) 二專及二技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二年,每週規劃至少三日進行訓練。

    (三) 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四年,每週規劃至少三日進行訓練。

    (四) 每日訓練時數如須延長,需經訓練生同意始得安排,且不得安排訓練生擔任危險性工作。

    (五) 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每週訓練模式得依產業特性及必要性,訓練單位應檢附相關文件並敘明理由,函送合作學校所屬轄區之分署審查同意後,始得彈性規劃。

    (六) 事業單位應每3至6個月進行事業單位部門間或技能種類之輪調訓練,訓練期間工作崗位訓練輪調或訓練地點如有變更,應函送分署備查。

    (七) 每日訓練以安排在日間實施為宜,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進行。

    (八) 應輔導訓練生通過專業職能認證考試。

      第一項學科教育課程依下列規定,並以專班規劃辦理為原則:

    (一) 學科教育課程依據教育部各學制教育課程及學分學科規定辦理。學科課程規劃應包含本署公告職類之三分之二課程綱要,並達學校畢業總學分之四分之一以上。

    (二) 高職學制規定三年學科教育課程,二專學制規定二年學科教育課程,二技學制規定二年學科教育課程,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規定四年學科教育課程。

    (三) 高職學制每週規劃三日進行學科教育課程;二專、二技及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每週規劃二日進行學科教育課程。

    九、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時,應依本計畫規定研擬,並依作業手冊規定格式辦理。

      事業單位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 申請表及合作意向書。

    (二) 招生簡章公告之事業單位簡介。

    (三) 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及輪調計畫表。

    (四) 事業單位Logo及Slogan。

    (五) 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六) 當年度最新月份勞工保險繳款單影本(投保總人數之頁面)。

    (七)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

      合作學校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 申請表及合作意向書。

    (二) 招生簡章公告之學校簡介。

    (三) 與辦理職類相關科系二至四年之開班計畫書及課程表(依學制)。

    (四) 學校Logo及Slogan。

    (五) 學校立案證書影本。

    (六) 空白學位證書影本。

      非首次申請加入本計畫之合作學校,免檢具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十二、事業單位辦理本計畫訓練,補助訓練津貼之標準如下:

    (一) 參與高職學制之事業單位,每位訓練生第一年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第二年補助一萬元,合計補助三萬元。

    (二) 參與二專及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之事業單位,每位訓練生第一年補助一萬五千元。

      參與二技學制之事業單位,本計畫不予補助。

      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依第一項規定未予補助年度及依第二項規定不予補助之事業單位,有遇經濟不景氣造成經營環境衝擊之情形,得申經本署核定後辦理專案補助。

    十三、合作學校於辦理本計畫訓練,本計畫補助額度以訓練計畫所需總經費之百分八十為上限,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訓練津貼:

    1、輔導業務:在訓生人數介於一至五十人,補助上限為十萬元;在訓生人數介於五十一至一百人,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在訓生人數介於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人,補助上限為三十萬元;在訓生人數介於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人,補助上限為四十萬元;在訓生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以上,補助上限為五十萬元。

    2、訓練生訓練業務:依實際註冊訓練生人數補助訓練津貼,每人補助學費之百分之五十。符合本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之身分者,補助其全額學雜費。

    3、報名費:符合本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身分之考生,採覈實報銷,補助其全額報名費。

    4、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合作學校應為訓練生擇優申請補助,且不得重複申請。

    (二) 招生宣導業務:視當年經費額度,由分署公告補助各合作學校年度招生期間之宣導費用,採覈實報銷,上限為五萬元。

    十六、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生、甄選、錄訓及訓練相關事宜,並運用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系統,辦理相關資料登錄及回報作業。

      事業單位應於訓練生入學第一學期之開學後一個月內,出具工作崗位訓練契約影本1份、訓練生名冊、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及工作崗位輪調計畫表,函送分署備查。

      辦理訓練課程之訓練單位應落實訓練生輔導,並指派專人指導訓練生,事業單位並須與參訓訓練生簽訂本署訂立之訓練契約,並送交當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參與事業單位應於辦理訓練期間發給訓練生津貼,以實際工作日數或時數按月支給,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標準,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所採投保薪資計算之標準,並得視訓練生表現績效調高,每月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津貼超過基本工資數額者,依所適用之等級申報。

      參與事業單位得不為訓練生提繳勞工退休金及投保就業保險。

      訓練生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之規定,並準用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有關規定。

    十八、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分署不予補助;已補助者,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並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申請本署相關職業訓練計畫:

    (一) 以其他名義向訓練生收取訓練費用者。

    (二) 合作學校收取學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訓練生訓練費者。

    (三) 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領補助者。

    (四) 辦理活動或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者。

    (五) 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署及其所屬分署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而未向分署說明者。

    (六) 妨礙、拒絕接受本署或分署訪視、評鑑及成效評估,經分署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者。

    (七) 未經分署同意逕行停止招生、辦訓及辦理活動,經分署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八) 未依據核定之計畫實施訓練及辦理活動,經分署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九) 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分署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十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分署得為訓練生轉換訓練單位,原訓練單位須協助辦理:

    (一) 因財務困難、遷廠、關廠、歇業、倒閉等無法提供訓練生工作崗位訓練者。

    (二) 未依據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分署派員查證屬實,輔導後仍未改善者。

    (三) 妨礙、拒絕接受分署訪視、評鑑、成效評估及其它違反法令規定或本計畫規定,影響訓練生權益,經分署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四) 經分署評估有轉換職場需求者。

      合作學校經分署同意並報本署備查後,得新增合作事業單位。

      轉場作業完成前,事業單位仍應按「事業單位與訓練生工作崗位訓練契約」安排工作崗位訓練並給付訓練津貼。

    二十、訓練單位應依規定期限,檢附下列資料函送分署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如逾期未申請,經分署通知仍未申請者,分署得不予補助。

    (一) 事業單位:

    1、申請公文。

    2、請款憑證及指定匯款帳戶資料。

    3、訓練生名冊。

    4、工作週誌檢核表。

    5、訓練週誌(正本乙份,採線上檢核者無須檢附)。

    6、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7、其他必要文件。

    (二) 合作學校:

    1、申請公文。

    2、領款收據:各校之正式收據。

    3、訓練生總名冊。

    4、訓練生補助款請領清冊及相關文件。

    5、學期課程表。

    6、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須含計畫目標、主(協)辦單位、辦理時間(或期程)、服務對象、人數、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

    7、經費概算表。

    8、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文件格式,應依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二十一、訓練生於合作學校訓練期間終止本計畫訓練時,合作學校應依其受訓期間按比率退還未受訓期間補助之學費或學雜費之訓練津貼,其退費方式應由學校直接退還分署。

      訓練生因違反合作學校校規達退學標準或提出退學申請,或經事業單位告知已停止工作崗位訓練,合作學校及事業單位應即時告知分署,於5個工作日內檢具名冊及事由函報分署備查。

      訓練生於事業單位訓練期間終止本計畫訓練時,其補助訓練津貼依其受訓期間按比率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