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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臺教師(二)字第1050173027B號

    訂定「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精進師資素質及特色發展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精進師資素質及特色發展作業要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精進師資素質及特色發展作業要點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吸引優秀適切人才投身教育,並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精進師資生素質及教學專業,導引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發展學校本位之師資培育特色,建立優良師資培育制度與典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條件:

    (一) 最近一次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獲一等或通過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二) 申請補助特色發展事項,除最近一次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獲一等或通過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最近一年度應屆畢業生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率達同一類科全國通過率平均值以上。

    2、最近一次調查師資生就職率(包括受聘於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於教育機關或學校擔任行政工作者;於海外臺灣學校、僑民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擔任教師者)達五成以上。

    三、補助項目: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精進師資素質事項及特色發展事項:

    (一) 精進師資素質事項(附件一):

    1、健全師資生甄選、輔導(汰劣)機制。

    2、強化師資培育課程與教學。

    3、強化教育實習與教學演示課程。

    4、建立完整之師資生學習及畢業後動態資料庫。

    (二) 特色發展事項:以學校為本位,盤整校內資源、教學及行政能量;以宏觀思維發展師資培育特色藍圖,並建立典範。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補助原則:

    1、採分項審查,精進師資素質事項經審查通過核予補助;特色發展事項採競爭型補助,經審查後擇優核予補助。

    2、申請單位得視培育之師資生規模申請補助經費,本部得視預算編列情形調整。

    3、師資生規模與申請補助金額:

    (1) 最近一年度核定師資生名額超過四百名者:申請精進師資素質事項及特色發展事項補助年度經費編列分別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2) 最近一年度核定師資生名額為四百名至三百零一名者:申請精進師資素質事項及特色發展事項補助年度經費編列分別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3) 最近一年度核定師資生名額為三百名至二百零一名者:申請精進師資素質事項及特色發展事項補助年度經費編列分別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4) 最近一年度核定師資生名額為二百名至一百零一名者:申請精進師資素質事項及特色發展事項補助年度經費編列分別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5) 最近一年度核定師資生名額為一百名以下者:申請精進師資素質事項及特色發展事項補助年度經費編列分別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二) 經費編列基準:

    1、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學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且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

    2、補助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編列。

    五、計畫申請:

    (一) 每學年受理計畫申請,核定以二學年度為一期,符合申請條件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得同時申請二項補助或擇一事項提出申請。學校原則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 計畫內容:

    1、前言:

    (1) 師資培育現況與規模。

    (2) 最近一次師資培育評鑑結果及自我改善作為。

    (3) 最近一學年度師資培育之師生比。

    (4) 最近一年應屆畢業生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率。

    (5) 最近一次調查師資生就職率。

    2、計畫摘要:包括整體計畫架構說明、補助項目與各子計畫對應表(附件二)等。

    3、預期效益:整體計畫預期成效指標(附件三)。

    4、精進師資素質事項規劃:包括計畫名稱、預期目標、執行內容及策略等。

    5、特色發展事項規劃:包括擬發展之特色背景說明、計畫名稱、預期目標、執行內容及策略等(未申請本項補助者免提)。

    6、計畫管考機制。

    7、經費執行規劃。

    8、整體計畫經費申請表(附件四)。

    (三) 計畫內容應依本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精進師資素質及特色發展計畫檢核表(附件五)規定,依序排列裝訂成冊。申請計畫寄送前,並應依檢核表檢核資料之完整性,將檢核表粘貼於資料袋首頁,於規定之期限寄送,逾期不予受理。

    六、計畫審查:

    (一) 採行政審查及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安排申請學校進行報告及補充說明。

    (二) 審查作業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為原則。

    (三) 審查項目及比率:

    1、精進師資素質事項:

    (1) 師資培育現況及規模(百分之五)。

    (2) 精進師資素質事項規劃及執行(百分之八十)。

    (3) 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百分之十五)。

    2、特色發展事項:

    (1) 師資培育現況及規模(百分之五)。

    (2) 符合師資培育之特色發展(百分之四十)。

    (3) 特色發展事項規劃及執行(百分之四十)。

    (4) 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百分之十五)。

    七、成效檢核:

    (一) 期中報告:獲補助學校應於第一學年度執行完畢,並於八月三十日以前提交師資生培育概況、第一年預期成效達標情形及經費執行情形。必要時本部得召開會議,安排獲補助學校進行簡報。

    (二) 期末成果報告:獲補助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期末成果報告,必要時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各計畫之執行成效或召開期末報告會議,安排獲補助學校進行成果報告。

    (三) 獲特色發展事項補助之學校,其推動成果應配合本部規劃適時安排公開發表。

    (四) 期末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附件六):

    1、師資生培育概況。

    2、預期成效達標情形。

    3、經費執行情形。

    4、各子計畫執行概述。

    5、附件:

    (1) 該年度師資生畢業後動態清冊。

    (2) 執行成果影片。

    (五) 各計畫之期末報告成果列入下一期補助之參考依據。

    八、經費核結:

    (一) 獲補助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本部核結。

    (二) 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除有不可抗拒之具體事由外,列入未來核定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三) 經費請撥、支用、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 獲本要點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複向本部申請其他計畫補助。

    (二) 屬本部政策需要補助學校規劃辦理者,得不受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限制辦理。

    (三) 補助項目精進師資素質事項(附件一)辦理事項之2-9「開設師資生第二專長學分班」,由本部全額補助。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