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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航港局令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航企字第1061500002號

    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海運團體推動國際海運組織活動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海運團體推動國際海運組織活動作業要點」

    局  長 謝謂君

     

    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海運團體推動國際海運組織活動作業要點

    106年1月17日航企字第1061500002令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國內海運團體推動國際海運相關組織活動,俾利本局推動國際海運相關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之海運相關公、協會等財(社)團法人及學校。

    三、本局對國內海運團體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 參加國際海運相關組織之入會費。

    (二) 參加國際海運相關組織之年費。

    (三) 參加國際海運相關組織會議或活動之國外差旅費。

    (四) 其他參與或辦理國際海運相關組織活動費用。

      同一年度,同一申請補助團體依本要點申請之總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但配合國家重大政策之推動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團體應配合本局推動國際海運相關事務,參與國際海運相關組織活動,積極參與會務,並提供研析資訊予本局參考。

      第一項第三款國外差旅費補助比照行政院所訂頒「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項目及標準為限。

    四、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辦理補助事項前,檢附下列文件(格式如附件一)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補助申請書。

    (二) 計畫書。

    (三) 經費收支估算表。

    (四) 團體或學校立案證明。

    五、本局受理補助申請,經承辦單位確認申請文件完備,擬訂補助比例及額度後,召開審查小組會議依下列原則審查:

    (一) 是否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推動項目。

    (二) 計畫完整性及合理性。

    (三) 預期成果或前次參與國際事務成效。

    (四) 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五)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六) 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七) 最近三年接受本局補助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核銷情形。

    (八) 參與國際事務,是否曾有損害國家形象或國家利益之情事。

    六、審查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企劃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局長自下列人員中選任之:

    (一) 本局一級單位主管。

    (二) 海運相關學者或專家。

      召集人為審查小組會議主席,如因故不能擔任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審查小組會議原則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各召開一次,特殊情形經召集人同意者,得另行召開。

      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兼任之委員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出席費及必要費用。

      審查小組委員對於申請補助之團體有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其利害關係之有無,由會議主席決定之。

    七、經本局同意補助之團體應於受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格式如附件二)向本局提出申請核銷:

    (一) 請款暨核銷申請書。

    (二) 工作成果報告。

    (三) 經費收支明細表。

    (四) 領據。

    (五) 受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及帳戶資料。

      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請撥及核銷者,得於期限截止前向本局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最長以一個月為限。未依期限報核,復未申請展延者,本局得逕予註銷該筆補助款。

      當年度經費核銷至遲應於當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八、受補助團體申請補助事項,總結算金額超出總預算金額時,超出部分本局不予補助;總結算金額小於總預算金額時,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核銷。

    九、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留存受補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經發現未確實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受補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本局如發現受補助團體之補助經費運用成效不佳、未依本局所定補助範圍或項目支用補助經費,或有虛報、浮報情事者,除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款項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團體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本局審查受補助團體之工作成果報告,其績效指標為該團體參與國際海運相關組織之會議或活動次數、發言內容、提供研析資料或由受補助之團體提供彰顯其工作績效之事項等。

    十二、申請補助之團體因同一補助事項向本局及其他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三、申請補助團體接受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執行本要點之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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