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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觀光局令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觀國字第1060900363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郵輪來臺獎助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附件二,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郵輪來臺獎助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附件二

    局  長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郵輪來臺獎助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附件二修正規定

    四、獎助條件及基準:

    (一) 國外郵輪來臺停靠一個港口以上者,以一航次論;同一郵輪公司申請獎助一年(以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年計)共計以十五航次為限。

    (二) 停靠臺灣超過十二小時,每航次最高獎助一萬五千美金;停靠十二小時以下,每航次最高七千五百美金。

    (三) 獎助航次不包含企業或旅行社或以其他形式包船來臺之航次,且不得與本局所提供之其他獎助或促銷方案重複申請。

    (四) 獎助款項限用於境外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支出。

    (五) 申請本獎助之郵輪航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停靠臺灣港口航程。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係指廣告、參加旅展、商展行銷、促銷活動、媒體或業者熟悉之旅、主題郵輪行程或其他經本局同意之用途。

    五、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 郵輪公司入出臺灣港口相關申請作業應遵守我國商港法、航業法、船舶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二) 申請獎助可由郵輪公司(含其分公司)或其船務代理公司提出,並應於郵輪該航次首度停靠臺灣港口至少二個月前提出申請表(如附件一)及完整相關文件,送本局駐外辦事處(以郵輪公司所在地或郵輪停靠港所在地之辦事處或其鄰近辦事處)轉本局審核。申請截止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 本要點修正生效日起二個月內,於郵輪該航次首度停靠臺灣港口一星期前提出申請者,不受前款申請期限之限制。

    (四) 本局駐外辦事處應就申請案之內容(含郵輪之船籍、航程、預定停靠時間、預定郵輪旅客數、獎助款項之用途等資料)初步審查。符合規定者,陳報本局核定。

    七、(附件二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郵輪來臺獎助金額核撥表)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