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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附修正「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部 長 林奏延
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應接受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疫苗學、接種實務、急救等至少六小時基礎教育訓練。
二、每二年定期接受至少四小時之前款進階教育訓練。
三、基礎及進階教育訓練,須取得學習時數證明文件。
第 三 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範圍,包括執行接種前之健康與適當性評估、疫苗取用、接種準備與疫苗之核對、確認接種對象與進行疫苗接種及衛教等程序。
第 四 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場所如下:
一、衛生主管機關及所屬衛生所(室)、各級學校。
二、經立案之護理之家、老人照護及安養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
第 五 條 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應確實遵循必要之評估流程,並依規定辦理通報及核發紀錄。
第 六 條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學童及嬰幼兒應完成之疫苗接種項目及時程,如附表。
第 七 條 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新生及嬰幼兒於入學、托育時,其法定代理人應提出符合前條時程及項目之預防接種紀錄供查。
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對於未按期接受預防接種之新生及嬰幼兒,應造冊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助完成補行接種,並視需要連繫當地教育或社政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第 八 條 前條第二項通知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檢查結果及補種事項。
二、學童有其他醫療特殊理由未能完成預防接種者,應連繫或轉介至當地醫療機構做進一步檢查,以決定是否補種。
三、協助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補(接)種事宜及追蹤學童完成接種。
四、配合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登錄,並提供學生就學期間進行各項疫苗接種之電子資料檔。
第 九 條 預防接種紀錄檢查,由國小、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為之;補行接種相關事宜,由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國民小學、幼兒園、托嬰中心學童及嬰幼兒應完成之疫苗接種項目及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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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種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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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種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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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二十四小時內儘速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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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型肝炎疫苗第一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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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滿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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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型肝炎疫苗第二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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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滿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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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喉破傷風非細胞性百日咳、b型嗜血桿菌及不活化小兒麻痺五合一疫苗第一劑(註一)
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第一劑(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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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滿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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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喉破傷風非細胞性百日咳、b型嗜血桿菌及不活化小兒麻痺五合一疫苗第二劑
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第二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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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滿五個月至八個月(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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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介苗一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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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滿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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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型肝炎疫苗第三劑
白喉破傷風非細胞性百日咳、b型嗜血桿菌及不活化小兒麻痺五合一疫苗第三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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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滿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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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痘疫苗一劑
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第一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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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滿十二個月至十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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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第三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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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滿十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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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腦炎疫苗第一劑、第二劑(間隔二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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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滿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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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喉破傷風非細胞性百日咳、b型嗜血桿菌及不活化小兒麻痺五合一疫苗第四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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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滿二十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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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腦炎疫苗第三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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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五歲至入國小前(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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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第二劑
日本腦炎疫苗第四劑
破傷風白喉非細胞性百日咳及不活化小兒麻痺混合疫苗一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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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九十九年起實施幼兒全面接種五合一疫苗,取代原接種之白喉破傷風全細胞性百日咳混合疫苗(DTP)及口服小兒麻痺疫苗(OPV)。
二、一百零四年起將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PCV13)納入常規接種項目。
三、一百零五年起將卡介苗接種時程由出生二十四小時後調整為出生滿五個月至八個月。
四、國小入學前應完成接種。
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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