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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局音(輔)字第10630003632號

    修正「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點及第九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點及第九點附件三

    局  長 徐宜君

     

    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點及第九點附件三修正規定

    四、參加資格:

      凡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及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財團、社團法人,均得報名參選前點各款組別,每人每年報名參選作品總計不得逾三件(含共同創作);同一歌詞不得跨組參選,同一曲譜者,亦同。詞或曲分屬不同人創作者,應共同報名參選;違反上開規定之一者,參選作品均不予受理。

      曾獲前一年度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首獎、貳獎或參獎之得獎者,不論以個人或團體名義,當年度均不得報名參選。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八、評選方式: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負責評審工作,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評審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評選,其評審標準如下:

    (一) 初審評分標準:詞百分之三十、曲百分之三十、創意百分之四十。

    (二) 決審評分標準:詞百分之三十、曲百分之三十、創意百分之三十、現場表演百分之十。

    十、注意事項:

    (一) 參選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為參選者自行創作,且未曾於當年度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入圍名單公告日前得獎之作品。

    2、未有於當年度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入圍名單公告日前為行銷用途目的之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包括但不限廣告曲、背景曲或宣傳曲)或將參選作品公開發行(包括但不限實體出版及數位下載)。

    3、不得為改作之作品(例如翻譯、改編作品),如有引用他人著作,應附權利人之授權同意書(如附件四),但橋段、伴奏、合音引用傳統古調原鄉傳統音句或取樣,未達四小節者,不在此限。

    4、未有於當年度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頒獎典禮前將參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獨家、專屬授權或讓與第三人,致主辦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實際列名主辦單位為準)無法依第十一點第一款之利用。

    5、無經法院判決確定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

    (二) 參選作品有違反前款各目規定之一者,應不予受理;入圍名單公布後、頒獎前發現者,應撤銷入圍者資格;頒獎後發現者,主辦單位應撤銷得獎者(包括獲入選獎者,以下同)資格,並得對得獎者求償主辦單位發行之得獎作品專輯修正、發行及銷毀之費用;得獎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獎金、獎盃及證書。被撤銷資格者,自收到撤銷資格處分次日起三年內,不得報名參賽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其應負賠償主辦單位費用及繳回獎金、獎盃、證書責任者,於未履行或履行未完全前,亦不得報名參賽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

    (三) 入圍作品如涉及著作權糾紛,由入圍者自負法律責任。

    (四) 本活動頒發之獎金將依所得稅法扣繳百分之十。

     

     

    附件三 切結書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      語組)」之作品符合下列規定:

    (一) 確為本人創作,且同意若於○○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入圍名單公告日前得獎,將取消參選資格。

    (二) 未有於○○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入圍名單公告日前為行銷用途目的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包括但不限廣告曲、背景曲或宣傳曲)或將參選作品公開發行(包括但不限實體出版及數位下載)

    (三) 非改作之作品(例如翻譯、改編作品)。但橋段、伴奏、合音引用傳統古調原鄉傳統音句或取樣,未達四小節者,不在此限。

    (四) 未有於○○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頒獎典禮前將參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獨家、專屬授權或讓與第三人,致主辦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實際列名主辦單位為準)無法依「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第十一點第一款之利用。

    (五) 無經法院判決確定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

    以上陳述如有虛假不實,立切結書人願無條件接受主辦單位依「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第十點第二款規定處理並負法律責任。

     

    立切結書人: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授權書

    授權使用同意書

    本人      擁有「              」之著作財產權,同意授權參賽者      使用於報名參加「○○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      語組)」之作品,並同意上開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亦適用於主辦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實際列名主辦單位為準),得分別永久無償在非商業性用途下,由各主辦單位或其授權之人將該得獎作品錄製成CD專輯及音樂錄影帶(MV)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演出,並於無線、有線、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廣播電臺、電影院、集會場所及電腦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

    本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任何一方均得本於誠信原則,依著作權法、民法及其他相關之法律規定,請求他方補行書面協議。

    本人願聲明並保證具備合法權利為上述所提之各項授權,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權利(含智慧產財權等),如有不實,本人願負擔相關責任。

     

    此致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授權人/公司名稱: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