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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農授糧字第1061064135A號

    訂定「草苺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附「草苺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主任委員 曹啟鴻
         本案授權農糧署決行

     

    草苺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薔薇科(Rosaceae)草苺屬(Fragaria)之品種及其雜交種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期:以每年九月下旬為原則。

    (二) 檢定材料:檢定材料可分為營養繁殖品種及種子繁殖品種。

    1、營養繁殖品種: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種植前一個月提供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營養繁殖苗至少各五十株。

    2、種子繁殖品種: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種植前四個月提供至少三百粒種子或於種植前一個月提供種子繁殖苗一百株。

    3、送檢定植株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

    4、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檢定材料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若曾經進行處理者,申請人應提供詳盡之處理細節。

    (三) 試驗設計:試驗採完全逢機設計,營養繁殖品種栽培觀察植株至少五十株以上,種子繁殖品種栽培觀察植株至少一百株以上,三重複,且須栽植對照品種,性狀調查項目之量的性狀以調查十株為原則,質的性狀則以觀察十五株為原則。

    (四) 栽植環境:以露天栽培為原則,必要時得於溫室內進行。

    (五) 栽培管理:依草苺慣行栽培法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據草苺品種性狀表(如附件)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處理。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