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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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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151956B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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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三條。
附修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三條
部 長 潘文忠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三
條 幼兒園應依相關保險法令,為契約進用人員投保。
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為契約進用人員辦理退休或資遣相關事宜: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其於年度中轉任為注意事項所定適用或比照適用之對象,且於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由原幼兒園或學校按其以契約進用身分實際任職月數占全年度月數之比率,於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前項於年度中轉任為注意事項所定適用或比照適用對象之規定,適用於本辦法施行後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
教保員兼任組長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組長職務加給之規定,其薪資為第一級至第十級者,以相當委任第五職等支給;第十一級以上者,以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支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所轄之離島地區,訂定給付地域加給之補充規定。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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