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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局音(業)字第10630004482號

    修正「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

    局  長 徐宜君 因公出國
    副  局  長 許淑萍 代行

     

    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三、補助標的、補助類別、補助金額度及補助項目

    (一) 補助標的:應以發展流行音樂經紀為核心,提出具有產、製、銷經紀效益之整合型專案,且專案之企畫內容應以開發國際市場為前提。

    (二) 補助類別:申請案應以培植具市場潛力之流行音樂表演工作者為主要內容,應含藝人培訓、音樂企製、藝人跨業及跨媒體行銷策略與方式、經紀商務模式。申請案企畫書所列經紀人及個人藝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其屬團體藝人者,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 補助金額度: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新臺幣八百萬元,且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

    (四) 補助項目:以執行申請案以執行申請案所產生之業務費用為限,得為藝人培訓費、音樂企製費、行銷推廣費、赴國外訓練課程差旅費。但申請補助項目為人事費、設備器材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信等開銷、活動獎(助)金、公關禮品)及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得補助之項目,均不予補助。

    四、申請案應具備文件、資料

      申請人應檢送企畫書紙本一式十份(正本一份、影本九份)及電子檔一份,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並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集結成冊(限於頁面左側膠裝,不得以活頁裝訂),於封面顯著處標示「○○○年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企畫書」、企畫名稱、申請者名稱,內頁則應編寫目錄,如以外國文字、簡體字表示者,應附正體中文譯本。企畫書內容如下:

    (一) 申請表正本(格式如附件一)。

    (二) 申請者資格文件及切結書:

    1、申請者應檢附經主管機關核發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2、申請者最近二年內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者設立登記或立案未滿二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3、切結書:

    (1) 申請者符合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2) 申請者符合第二點第五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3) 申請者承諾於獲本局補助之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同意本局於不洩漏獲補助者營業秘密、個人資料等情況下,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提供獲補助案各項相關書面資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異業合作、票房或收視點擊調查、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等),以利本局就補助案所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推估計算,並應配合本局辦理產業調查提供相關資料,由本局將前述相關資料提供本局委託之研究單位,就補助案所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推估計算(格式如附件四)。

    (三) 應載明下列各目內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企畫名稱

    2、申請者概況:

    (1) 基本資料。

    (2) 營運及財務狀況。

    (3) 經營團隊簡介。

    (4) 經營理念及策略。

    (5) 演藝經紀能力及實績。

    3、企畫執行團隊簡介:

      執行企畫所需之負責人、經紀人、音樂製作人、藝人、培訓講師等企畫主要人員之簡歷,及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4、企畫內容說明:

    (1) 企畫目標及背景。

    (2) 企畫之商務策略說明,應包含但不限於:

    A、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B、國內外行銷策略與作為。

    C、國內外競爭力分析。

    (3) 重點內容描述:

      應包含但不限於培訓、音樂企製、藝人跨業及跨媒體行銷策略與方式、經紀商務模式等內容。

    (4) 企畫書各項工作執行預定進度表。

    (5) 實施方式。

    5、績效指標:

      應提出企畫執行之重要成果產出預估及計算方式(可為質化項目敘述或量化關鍵績效指標KPI項目)。該績效指標項目需經評審小組審核通過,且需經評審小組審核通過達成該指標後再予撥款。

    6、經費預估明細表(參考格式如附件五):

      應列明支出項目及金額,及各項目之經費配置比率(例如:培訓、企製、行銷宣傳等)。

    7、回饋計畫:

      由申請者自提,應依計畫執行內容具體提出採行之回饋方式及回饋對象(可包含但不限於學校、產業界、公益團體、法人、鄉鎮社區、偏遠地區、弱勢族群等),且同一申請者在結案三年內再次申請時,需檢具前案之回饋情形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8、其他證明文件:

    (1) 企畫執行團隊所列應具中華民國籍者,如經紀人、藝人等,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企畫執行團隊所列人員、培訓講師、合作團隊等之合作意向書。

    (3) 申請者與提案之具開拓國際市場潛力之藝人之經紀權利證明或契約證明。

    (4) 足以表現提案之具開拓國際市場潛力之流行音樂藝人之實績或作品(如:DEMO帶、現場演唱側錄帶等)。

    六、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之企畫書應備文件、資料、應記載之內容及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第三點第一款或第四點規定之一,且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局應遴聘相關業界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通過書面審核之申請案進行評審;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三)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評審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四) 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五) 評審小組評審項目及權重如下,且評審小組必要時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

    1、企畫內容產、製、銷經紀效益占百分之四十。

    2、申請者演藝經紀實蹟及企畫執行團隊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

    3、經費配置占百分之二十。

    4、績效指標之合理性與可行性占百分之十五。

    (六) 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七) 獲補助者申請補助金核撥(如成果報告書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八) 申請案經評審小組進行評審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金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附件及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