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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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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航舶字第10617100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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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臺特許期限審核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生效。
附「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臺特許期限審核原則」
局 長 謝謂君
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臺特許期限審核原則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非本國籍遊艇申請進入國際商港以外之港灣口岸特許期限之審查及許可作業,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不適用大陸籍及由大陸地區直航之遊艇。
三、特許期限審查及許可原則如下:
(一)
依申請人檢附預定進出港口及遊艇基本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審核並許可其停泊期限。
(二)
每年第一次特許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三)
每艘遊艇每年申請累計特許期限以六個月為限;未達六個月者,不得保留併計至次年度。
(四)
申請人有延長停泊需求時,應於期限屆滿前十四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展延,並以三次為原則;每次特許展延期限以一個月為限。但有特殊原因者,專案許可。
四、非本國籍遊艇在臺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各項手續,並於特許期限屆滿時離臺,違反規定者,依船舶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辦理。
五、本原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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