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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003949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90503637C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20022105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20114233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142881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003949B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專任教師赴國內公民營機構或產業(以下簡稱機構)研習或研究(以下簡稱研習),強化教師實務教學經驗,縮短學用落差,並藉由教師與機構交流,協助開發學生就業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指學校依課程綱要所定部定與校訂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

    (二) 廣度研習:指學校配合發展特色及教師教學領域,與機構共同規劃辦理為期三日至五日之研習活動。

    (三) 深度研習:指學校配合教學領域,由同校或跨校有意願之教師組成團隊,與機構共同訂定研習主題,進行為期十日至三十日之研習活動。

    (四) 深耕研習:指任職滿六年以上之學校專任教師,以帶職帶薪及下列方式之一,進行二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連續性或週期性研習:

    1、赴機構進行與實務教學相關之研習。

    2、教師率同學生赴機構進行專題製作。

    3、與技專校院教師共同赴機構研習。

    三、本要點適用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包括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四、廣度研習及深度研習,應於每年寒暑假期間或學期中辦理;其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 補助學校用以支付機構辦理研習所需費用:

    1、補助金額:每梯次每人每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

    2、補助項目:講座鐘點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資料蒐集費、誤餐費(包括研習之教師)、印刷費、國內旅費、場地使用費、交通費(以機構至參訪實作現場路程之交通費為限)及雜支。

    3、補助材料費:研習時有使用材料必要者,得補助實作材料費:其經費,依研習課程設計編列,每梯次每人每日最高五百元。

    4、膳宿費:教師參加深度研習者,補助膳費每人每日二百五十元,及住宿費每人每日一千六百元。

    (二) 補助學校業務費:

    1、補助金額:廣度研習每梯次最高三萬元;深度研習每梯次最高六萬元。

    2、補助項目:包括資料蒐集費、誤餐費、印刷費、國內旅費、工讀費及雜支等。

             前項補助經費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 研習機構之形象及可運用資源:百分之三十。

    (二) 課程內容實務性及專業性:百分之三十。

    (三) 預期成效:百分之二十。

    (四) 例年辦理成效推廣:百分之二十。

    五、深耕研習之教師,應依學校之規定,在不影響校務運作原則下,配合學期制,帶職帶薪至機構研習。

             深耕研習之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 代理教師費用或代課鐘點費。

    (二) 學校業務費:按每人每月一萬元計算,供學校作為推動課程教學所用。

             前項補助經費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 機構之形象及可運用資源:百分之三十。

    (二) 研習主題及內容之產業價值:百分之三十。

    (三) 預期成果對教學之助益:百分之四十。

    六、深耕研習教師、學校與機構三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

    (一) 教師以帶職帶薪至機構研習期間,由學校按月支付薪俸,年資及考核併計。

    (二) 機構應與學校及教師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發保密規定、智慧財產歸屬、出勤規範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 教師至機構研習,學校得至機構訪視,並作成紀錄;機構每月應將教師於研習期間之出勤情形報學校備查。學校或機構發現教師有違反契約書、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應立即向本署提出報告。

    (四) 教師應於研習期滿時立即返校服務,並於返校三個月內,提交研習報告予所屬學校;並應編撰實務教材或開授實務課程。

    (五) 教師參加研習後六年內,不得再提出研習之申請。

    (六) 教師於研習期間,每週工作時數(包括返校上課及赴機構研習時間)應達四十小時以上。

    (七) 教師參加研習後,其回學校服務期間,應為研習期間之二倍;教師履行服務期限屆滿前,不得退休、資遣、辭聘、調任或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或私立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八) 教師於研習期間,經機構指派出差至國(境)外者,應經學校核准同意並報各學校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層報本署。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依本要點獲准補助者,各該政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第三級至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八、本要點作業時程如下:

    (一) 每年十一月下旬前:本署指定之總召集學校應辦理本要點所定各類研習申請說明會及相關宣導事宜。

    (二) 每年十二月下旬前:十二月上旬前,教師應擬具深耕研習計畫書經學校初審通過;學校應於十二月下旬前,提暑假、寒假申辦廣度、深度研習計畫書(如附件一)及深耕研習計畫書(如附件二)。

    (三) 翌年一月上旬前:本署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款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其計畫書及補助金額,並通知學校。

    (四) 翌年一月中旬前:開放學校教師上網報名寒假梯次廣度、深度研習。

    (五) 翌年二月上旬前:一月下旬前,教師應擬具深耕研習計畫書經學校初審通過;學校應於二月上旬前,提暑假申辦廣度、深度研習計畫書(如附件一)及深耕研習計畫書(如附件二)。

    (六) 翌年三月下旬前:本署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款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其計畫書及補助金額,並通知學校。

    (七) 翌年三月中旬前:開放學校教師上網報名暑假梯次廣度、深度研習。

    (八) 前七款所定作業時程實際辦理期間,以本署公告或函文規定時間為準。

    九、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請撥、核結作業,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學校應於計畫書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署辦理結案。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研習主題、研習教師資料、研習機構介紹、研習對教師實務能力之提升、研習對教學之助益等。

             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

    十、學校執行本要點之補助,違反核定之計畫書、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者,本署得廢止全部或部分之補助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已核撥之補助款。

    十一、本署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指定學校不定期派員至機構查訪。

    十二、本署應檢視年度辦理成效,作為下年度繼續辦理參據;並對學校績優人員,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