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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04596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要點」第三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補助對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地方政府及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補助內容及基準、申請項目及規定如下:

    (一) 戶外教育資源整合及推廣費用。對每地方政府以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四十萬元為限,得包括下列項目:

    1、本項目為必辦事項。應成立戶外教育地方推動小組,成員包含教育行政代表、學校代表、學者專家、國教輔導團人員等,並定期召開會議。

    2、辦理戶外教育補助說明會、審查會議、成果發表會、增能研討、專業學習社群等相關事項。

    3、推動地方政府、學校與各場館之戶外教育策略聯盟。

    4、建置並維護戶外教育資源網絡平臺,累積戶外教育路線規劃及活動課程設計。

    (二) 戶外教育種子學校。每案補助上限十五萬元,每一地方政府每年補助上限三十萬元;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視需要自行向本署申請。

    1、本項目為選辦事項。由地方政府依學校提報計畫初審後,擇優至多推薦二案提報本署審查。

    2、各地方政府應訂定審查流程及審查指標,指標要項得包含:

    (1) 發展理念與計畫目標。

    (2) 推動組職掌與運作方式。

    (3) 學校概況及資源分析。

    (4) 總體課程規劃構想與執行策略。

    (5) 協助推動戶外教育策略聯盟之具體作為。

    (6) 其他可作為推動戶外教育典範之內容。

    3、執行戶外教育優質課程方案二年以上之績效優良學校,得優先入選戶外教育種子學校。

    (三) 學校發展戶外教育優質課程方案。每案補助上限十萬元,每一地方政府每年補助四十萬元為原則。地方政府審查通過之方案總金額未達上限時,得經審查會議決議,調整其他地方政府未足額報送之額度,上限以五案,總金額以六十萬元為限。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視需要自行向本署申請。

    1、本項目為選辦事項。由地方政府依學校提報計畫初審後提報本署審查,各國立附設國中小則視需要提報本署審查。

    2、各地方政府應訂定審查流程及審查指標,指標要項得包含:

    (1) 課程理念及目標:論述戶外教育課程理念、目標、預期成效、優質特徵及執行進程。

    (2) 教學實施:需具備完整教學設計及課程規劃,包括課程總體架構或納入校本課程之架構、課程實施方式、學生學習評量等,教學活動設計應具教學活動前、中、後三個階段之課程規劃。

    (3) 創新教學:以學生為主體之教學設計,具深化學習內容、連結學生及環境之友善關係、促進有意義學習之教學設計。

    (4) 善用資源:有效運用相關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場域資源,進而連結相關資源特性及課程內容。

    (5) 其他:預期成效、執行時程表,得包含計畫擬定、試作、修正、執行、評量、績效檢討等。

    3、為鼓勵開發新方案,學校曾申辦本項補助之方案,採續辦實施而未有新創意加入者,不再列入本項補助。

    (四) 學校實施戶外教育費用。對每地方政府每學年補助基準額度為四十萬元,並以公私立國中小學(以申請當年度二月份教育統計資料為準)校數乘以八千元為補助額度上限。地方政府補助所屬學校及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每校以三萬元為原則,並以六萬元為限。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視需要自行向本署申請。

    1、各地方政府應訂定審查流程及審查指標,指標要項得包含:

    (1) 與學校課程結合之相關性。

    (2) 活動目標。

    (3) 教學活動設計。

    (4) 活動人員規劃。

    (5) 補助經費之運用。

    (6) 是否運用當地或其他地方政府發展完成之成果進行戶外教育。

    (7) 是否符合優良戶外教育活動(包括場域)指標。

    (8) 其他。

    2、各地方政府審核學校補助經費時,除應以偏遠地區學校優先外,對於學校結合課程安排教學體驗活動至下列場域進行戶外教學活動者,得優先補助:

    (1) 漁市、海港、農場、牧場、休閒農業區、生態中心、自然教育中心、國家公園等地,進行農、林、漁、牧戶外體驗活動。

    (2) 運動場地設施,觀賞運動競賽或體育表演,或進行體能體驗活動。

    (3) 藝文館所,觀賞藝文建物、展覽及表演,或進行創作體驗活動。

    (4) 各類災害重建區相關教學活動,進行防災教育、環境教育、生態教育等課程。

    (5) 臺灣十八處世界遺產潛力點,欣賞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進行落實世界遺產概念扎根基礎教育,培養鄉土意識與國際觀。

    (6) 其他符合戶外教育場域之場所。

    3、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得依序用於下列項目:

    (1) 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

    (2) 遴聘師資鐘點費。

    (3) 車資。

    (4) 材料費。

    (5) 門票。

    (6) 餐費。

    (7) 其他必要之費用。

    4、地方政府需提供學校申請補助經費之審查規定及審查分配結果。

    (五) 學校辦理推展優質戶外教育路線項目。本項為選辦項目,由本署提供學校名冊,名冊中的學校選辦,規劃戶外教育路線讓其他學校參與,每校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所提計畫需包括規劃之路線及活動內容、參與學校之申請方式、審查參與學校之標準及經費協助項目等。

    (六) 辦理偏鄉國民中小學校進行文化活動體驗課程。補助願意配合本署進行戶外教育合作之國立、公立社會教育及文化機關(構),每案補助三十萬元為限,總金額以一百五十萬元為限。

    1、申請要項得包含:

    (1) 活動目標。

    (2) 教學活動設計。

    (3) 活動人員規劃。

    (4) 執行期程。

    (5) 預期效應。

    (6) 其他。

    2、補助經費得包含下列項目:

    (1) 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

    (2) 遴聘師資鐘點費。

    (3) 車資。

    (4) 材料費。

    (5) 門票。

    (6) 餐費。

    (7) 其他必要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