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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08078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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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及活動實施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及活動實施要點」第八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及活動實施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成效考核:
(一)
基本原則:
1、
補助經費經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即應依本署補助之各項計畫內容相關規定執行,督導並控管計畫執行效率。
2、
倘受特殊因素致計畫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報本署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署得予同意、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款,所餘經費再予有效運用。
3、
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應妥善管理,作為參考及備查之用。
4、
相關英語教學設備應予妥善運用,並依規定納入校內財產管理。
5、
本署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超過三月三十一日核結者,將酌情扣減其補助比率。
(二)
本署應積極控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之執行效率,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發現辦理效果不佳者,應即請其改善,改善情況不佳者,得收回或減列補助款,並作為爾後核定補助款之參考。
(三)
補助對象工作執行成效不符預期目標或未按規定核結者,次年提出申請補助時應檢附檢討報告(含具體改進措施),俾供本署審核是否繼續補助。
(四)
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及人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主管單位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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