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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060005044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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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五條、第十三條。
附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五條、第十三條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五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中央主管機關推動之學生運動賽會競賽種類為原則;其發展運動種類及設班基準如下:
一、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每校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三類為限。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以上,其原發展運動之種類為田徑、游泳或體操之一者,並得增加發展一類運動種類。
二、
高級中等學校:每校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四類為限。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以上,並得增加發展三類以下之運動種類;其增加之類別,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必辦運動種類為限。
前項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應銜接鄰近前一教育階段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
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設班基準,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 十三
條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體育班,每班學生人數,以十五人至三十人為限;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每班學生人數,以十五人至四十五人為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五條、第十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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