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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中華民國106223
    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13304B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三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支持家庭育兒,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

    () 參加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 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 本要點所稱公立幼兒園,包括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鄉(鎮、市)立幼兒園、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所稱非營利幼兒園,係指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且營運成本採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者。

    () 本要點所稱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者,且以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