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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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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文交字第106200549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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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赴國外與大陸地區及港澳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第六點、「文化部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兩岸傳播或新聞交流活動作業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赴國外與大陸地區及港澳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第六點、「文化部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兩岸傳播或新聞交流活動作業要點」第六點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赴國外與大陸地區及港澳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審查及作業程序
(一)
本部受理申請後,由各權責單位負責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參與評審,本部應於受理申請後二個月內作成准駁。但本部於必要時,得於上開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且以一次為限。
(二)
依前款規定,參與審查之學者、專家於受邀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
申請案依第一款規定進行審查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本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文化部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兩岸傳播或新聞交流活動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審查程序
(一)
未違反前點規定之申請補正案,是否應予補助及補助之額度,本部得依交流活動內容及年度預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參與評審,對申請補助案件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決定補助事宜。
(二)
依前款規定,參與審查之學者、專家於受邀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
申請案依第一款規定進行審查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本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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