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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04551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公立國中小委託私人辦理補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各級政府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推動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協助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以下簡稱公立學校),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對象、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1、項目:推動實驗教育之宣導、研習、成果發表及其他行政業務經費。

    2、基準:以本署核定經費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二) 公立學校:

    1、項目: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所需資本門與經常門經費,及委託私人辦理所需資本門與經常門經費。

    2、基準:每校第一年補助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第二年以後,每年補助最高四十萬元。

    (三) 公、私立大學、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

    1、項目:辦理實驗教育相關之課程研發、教學研習及推廣活動所需經費。

    2、基準:以本署核定經費百分之六十為原則。但配合推動或與本署合作相關政策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及第二級者,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至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三、前點所定補助比率,本署得視地方政府配合教育部或本署推動重要政策情形,予以增減;其屬增加者,最高至百分之九十。

             前點所定補助比率及金額,本署得視預算編列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四、申請本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 第二點第一項申請對象應擬具計畫及經費需求表,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向各該政府提出,經各該政府初審彙整送本署,教育部所屬學校及其他申請對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申請對象,其申請案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提出;第三款申請對象,應於研習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提出。

    (三) 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對象,第一年獲補助之學校,於第二年起申請時,僅需檢附簡要特定教育理念,並敘明後續經費規劃項目。

    (四) 前款申請對象,依本署核定之計畫、經費額度及期限執行;申請本補助之項目,應為計畫內容所需,與計畫執行無關之設備或其他項目,不得申請;申請者應考量現有設施、設備,避免重複購置。

    五、前點申請案,得由本署成立審查小組或委由專責機構、學校,依其計畫內實驗教育之特定教育理念,或委託私人辦理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進行審查。

             經前項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地方政府主管學校,由本署通知各該政府,並由各該政府通知各該學校,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及其他申請對象,由本署逕行通知。

    六、本補助之撥款方式如下:

    (一) 地方政府:申請案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二) 公立學校: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校實驗規範經核定後,一次撥付;委託私人辦理之學校申請案經核定且委託私人行政契約簽訂後,一次撥付。

    (三) 公、私立大學、非營利之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申請案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七、本補助經費之請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 經費撥付、核銷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 經核定後之計畫有變更或延期必要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後,始得為之;因故未執行計畫者,應將本署補助經費全數繳回。

    八、本補助成果之報告方式如下:

    (一) 地方政府: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依申請程序,向本署提出成果報告。

    (二) 公立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依申請程序,向本署提出成果報告。

    (三) 公、私立大學、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署提出執行成果。

    九、本署得組成專案小組或委由專責機構或學校就本補助執行情形,進行評估及檢討;經本署評核為執行績效優良者,得由各級政府依權責逕予獎勵相關承辦人員。

    十、同一性質計畫以其他規定向教育部或本署申請並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學校經費補助,另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同時申請經費補助。經查證重複申請屬實者,本署得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有移作他用、違反核定之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十一、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修正生效之規定,適用於一百零六學年度以後各地方政府彙報之公立學校。一百零五學年度各該地方政府就公立學校實驗計畫及實驗規範已審查通過者,仍依本要點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補助,為期二年。

                 前項學校於一百零七學年度依通過學校再報之相同程序提報,經審查通過者,適用本要點修正生效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