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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 |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環署水字第10600153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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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之四第七項、第一百零六條之一第四項,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洗腎診所廢(污)水管理計畫」、「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與「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自指定之日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署 長 李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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