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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台內地字第1060404995號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減資退還股款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減資退還股款規定

    部  長 葉俊榮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減資退還股款增訂規定修正規定

    登記原因

    (代碼)

    意義

    土地
    標示部

    建物
    標示部

    土地建物
    所有權部

    土地建物
    他項權利部

    備註

    減資退還
    股款(FE)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因減資辦理退還股款之土地權利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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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碼註記:

    【0601011--**Y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