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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及第二點附件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及第二點附件二
主任委員 林聰賢
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五、戊式標誌左方(位置C)印有黑色十位數字流水號及其相對應條碼與四位檢核碼,右方(位置D)空白,供屠宰場打印屠宰場編號及屠宰日期。
七、合格標誌之標明方式如下:
(一)
甲式標誌用於未剝皮或已剝皮之家畜屠體,使用時應於未剝皮之合格家畜屠體兩側肩胛至臀部,各蓋兩行甲式標誌(乳豬各蓋一行甲式標誌);已剝皮之合格家畜屠體則應於明顯部位蓋上甲式標誌,並均應力求標誌清晰。乙式標誌使用於已剝皮之屠體或乳豬。
(二)
屠宰場於領得丙式及丁式標誌後,應依下列規定黏貼於當日屠宰或當日屠宰並分切之家禽產品包裝,且該包裝應以符合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食品包裝材料製作,大小由屠宰場依需求自行訂製。每一家禽產品包裝僅能黏貼一張丙式標誌,未依規定黏貼丙式標誌者,不得運離屠宰或分切場所:
1、袋狀包裝:
(1)
丙式標誌應貼於袋狀包裝材料明顯處。
(2)
裝袋後應以機器封口、丁式標誌束口或以其他方式束口。
(3)
丙式標誌騎縫黏貼於袋口與袋身疊合處,則不須封口或束口。
2、真空包裝
(1)
丙式標誌應貼於真空包裝材料明顯處。
(2)
裝袋封裝後應能使產品完全密封。
3、保麗龍盤盛載並以保鮮膜包裝,丙式標誌應貼在保鮮膜明顯處。
4、紙箱包裝,產品應於紙箱盛裝後,將丙式標誌騎縫黏貼於紙箱包裝束帶處或開口密合處,或將丙式標誌直接環繞黏貼於包裝束帶上。
5、業務用舖籃袋包裝(葡萄籃),丙式標誌應騎縫黏貼於舖籃袋袋口包覆處或舖籃袋袋口內折與葡萄籃接合處,其黏貼方式應使拆封後無法重複使用丙式標誌。
6、易清洗消毒及不會滲漏之容器盛裝肉品,丙式標誌應騎縫黏貼於容器與其封蓋接合處。
7、以棧板或置物架裝載供後續分切或包裝而暫存於冷凍(藏)庫者,得以塑膠膜作臨時性包覆,丙式標誌應貼於塑膠膜明顯處。
8、其他包裝丙式標誌之標明方式,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三)
貼有丙式標誌之家禽產品如需分切改包裝,屠宰場亦應按規定程序報請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核對後,依前款規定黏貼丙式標誌,惟其換貼丙式標誌者,仍應以同批改包裝最初之屠宰日期標明之。
(四)
屠宰場對源自其他屠宰場禽肉有分切改包裝之需求,得比照前二款方式,針對同一來源別換貼丙式標誌。
(五)
改包裝換貼丙式標誌者,應比照第二款及第三款方式辦理。
(六)
屠宰場使用戊式標誌,應於當日屠宰之家禽屠體頸部、翅部或腿部,擇一部位環繞黏貼,並應力求牢固不易脫落,每一家禽屠體僅能黏貼一張戊式標誌。
九、合格標誌之管理如下:
(一)
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應於屠宰線休息時間或屠宰作業結束後,將甲式、乙式標誌收回保管。
(二)
屠宰場應於當日屠宰作業、屠宰分切作業或改包裝作業結束後,在次一工作日前依當日丙式及戊式標誌實際使用狀況及規定標明事項,上網確實填寫丙式、丁式及戊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使用情形日報表(參考格式如附件六),且該填報資料應符合所申請使用日期填報之丙式、丁式及戊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領用申請表資料。
(三)
凡作業當日未使用完或損毀之丙式及戊式標誌,屠宰場應於次一工作日前繳還屠宰衛生檢查人員並上網確實登錄。
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二點附件二-丙式及丁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九點附件六-丙式、丁式及戊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使用情形日報表修正規定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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