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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衛部醫字第1061661369號

    主  旨:預告修正「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第四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醫療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

    三、「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第四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之「法令規章/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 電話:02-85907312

    (四) 傳真:02-85907088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第四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