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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臺教國署原字第1060032343B號

    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新住民子女溯根活動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新住民子女溯根活動作業要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新住民子女溯根活動作業要點

    一、依據

      新住民子女教育發展五年中程計畫第一期五年計畫。

    二、目的

    (一) 強化新住民子女學習新住民父(母)原生國母語及文化之能力。

    (二) 開展多元文化體驗場域,提升新住民子女之國際文化視野。

    (三) 增強教師多元文化課程設計與實踐能力,營造友善之多元文化學習環境。

    三、補助範圍

    (一) 教育部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二) 直轄市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四、溯根國別

      以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柬埔寨、緬甸、馬來西亞等國家為優先。

    五、補助類型及活動內容

      補助活動分為家庭體驗組與團體體驗組二類,各類活動內容如下:

    (一) 家庭體驗組:以一名教師、一名新住民子女及其父(母)計三人為團隊,於暑假期間至新住民父(母)原生國,進行至少七至十天之語言學習及文化體驗。包括:學習新住民父(母)原生國語言、瞭解當地文化,及體悟新住民父(母)異國家庭親情。

    (二) 團體體驗組:以一名教師及同校同國別三至五名新住民子女為團隊,於暑假期間至新住民父(母)原生國,進行至少七至十天之語言學習及文化體驗。包括:學習當地生活用語,及瞭解該國的文化、社會、經濟與產業發展等。

    六、任務

      參加之師生應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補助活動,並須達成下列任務:

    (一) 多元文化教材設計:隨團之教師應於活動期間蒐集可用之教學素材,於返國後融入課程設計與課程教學。

    (二) 回饋服務:參加之師生返國後,須提出成果報告及參加下列活動:

    1、新住民子女及其父(母)須繳交學習心得報告一份;教師須繳交出國報告一份,並檢附所蒐集之相關資料。

    2、新住民子女及其父(母)應於社區、學校或相關活動中分享體驗心得。

    3、教師須參與教育部主管機關辦理之新住民語文課程設計、成果分享會或教學實驗研討會。

    七、申請方式

      符合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有意參與本計畫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提出申請。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由學校函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並彙整後,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送本署進行複審。

    八、審查及核定

    (一) 本署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審查申請案。

    (二) 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於每年五月二十日前核定補助計畫及核配補助金額,通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或通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其主管之學校。

    九、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補助項目包含來回機票、生活費用等,其額度不得超過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

    (二) 家庭體驗組依計畫需求,每一家庭組學生及其父(母)合計補助新台幣五萬元(家長僅補助機票費),教師每位最高核定新臺幣三萬元,團體體驗組依計畫需求,每位師生每人最高核定新臺幣三萬元。

    (三) 前二補助類型由本署補助最高百分之九十經費,另直轄市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再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給予不同比率之補助,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四) 同一性質計畫於同年度已獲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經查證重複接受補助者,本署得撤銷其補助資格,並追繳已請領之款項。

    十、經費核結

    (一) 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檢送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經費結算及繳回結餘款;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轉報本署辦理經費結算及繳回結餘款。

    (二) 受補助團隊提交之成果與計畫內容不符、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核結,或執行成效不彰者,除函請限期改善外,並予以錄案列管,得視情節輕重對該辦理學校之次一年度申請案,酌減其補助數額或不予補助。

    (三) 績優之受補助團隊,得由本署予以敘獎或表揚。

    十一、注意事項

    (一) 核定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送達本署辦理變更作業,逾時不予受理。

    (二) 受補助團隊成員,均須自行投保相關醫療險、意外險等,出國前未出具投保證明者,則視同棄權。

    (三) 受補助團隊所蒐集、研發之照片、影片、課程教材、學習單、學習評量等相關教學素材,以及輔助教材等相關成果資料,應無償同意授權本署提供所屬機關(單位)及相關施教機構,在教學及學習之利用範圍內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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