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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台內營字第10608044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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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公告禁止事項」為「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並修正第八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八點
部 長 葉俊榮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未經核准,禁止於停車場或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野炊、炊事、燃火、溯溪、搭設棚帳、放置桌椅、大聲喧鬧及舉行營火等活動。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八點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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