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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遺址監管保護辦法」、「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暨訂定「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及訂定機關:文化部。
二、修正及訂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6條第5項、第48條第3項、第51條第4項、第56條、第68條第3項、第69條第1項、第71條第2項、第73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9條第3項。
三、「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遺址監管保護辦法」、「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及「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修正條文草案,暨「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及「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文化資產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och.gov.tw),「最新公告」網頁。
四、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草擬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案時,對於應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應一併規劃並先期作業,於法律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發布;其未能於6個月內完成發布者,應說明理由並自行評估完成期限陳報行政院,其延後發布期限不得逾6個月。」茲因文化資產保存法業於105年7月27日公布施行,為使我國執行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之順利接軌,相關子法規範實需儘速配合完成訂定或修正,爰就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二)
地址: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三)
電話:04-22295848-364
(四)
傳真:04-22293039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麗君
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遺址監管保護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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