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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衛授食字第10614032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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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
公告事項:「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如下:
一、血液製劑。
二、疫苗。
三、肉毒桿菌毒素。
部 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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