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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衛授食字第1061403290號

    主  旨:訂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

    公告事項:「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如下:

    一、血液製劑。

    二、疫苗。

    三、肉毒桿菌毒素。

    部  長 陳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