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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國規委會字第1060000026號

    修正「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附修正「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部  長 馮世寬

     

    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本學院得設教學醫院,辦理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並接受本學院學生臨床見習、實習。

    第 七 條  本學院下設預防醫學研究所、衛勤訓練中心、通識教育中心、學系(科)、學程、研究所、體育室、學員生大隊、勤務隊。

    第 八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少將,綜理院務;副院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得以文職人員聘任,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任之,其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  十一  條  (刪除)

    第  十二  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十六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