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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國規委會字第10600000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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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附修正「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部 長 馮世寬
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本學院得設教學醫院,辦理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並接受本學院學生臨床見習、實習。
第 七 條 本學院下設預防醫學研究所、衛勤訓練中心、通識教育中心、學系(科)、學程、研究所、體育室、學員生大隊、勤務隊。
第 八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少將,綜理院務;副院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得以文職人員聘任,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任之,其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 十一
條 (刪除)
第 十二
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十六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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