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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文化部辦理東南亞人士來臺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要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辦理東南亞人士來臺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要點」第八點、第九點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辦理東南亞人士來臺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要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八、評審與考核
(一)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依申請者專業及經驗,申請計畫內容之重要性、專業性、效益性、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經費補助需求等項目進行評審,並提出建議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實際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部核定。
(二)
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評審委員在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三)
申請案依第一款規定,進行審查並決議給予補助,於評審結果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除將評審結果函知獲補助者外,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本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四)
依第一款規定,參與審查之學者、專家於受邀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五)
本部將不定期進行實地訪視或考核,以瞭解計畫實際執行情形。獲補助者應依本部之查核意見辦理。
九、撥款及核銷
(一)
補助金分二期撥付。其中第一期款為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於獲補助者與本部完成簽約並檢具第一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合格後原則於三十日內撥付之。其餘第二期款補助金之撥付,須俟獲補助者依第二款所定期限檢具應備文件、資料,經本部審查合格後,原則於四十五日內核實撥付之。補助金未逾新臺幣二十萬元者不在此限。
(二)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或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收據、實支經費明細、原始支出憑證(交通費應檢附「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機票票根」及相關原始單據、醫療保險費應檢附「支付收據」及相關原始單據、創作費應由獲薦邀人士簽收本部「收據」、成果報告書等紙本函送本部憑辦核銷;逾期未交付或交付不完全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部得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將第一期補助金額依本部指定之期限繳回。
(三)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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