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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聚落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古蹟管理維護辦法」、「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文化部。
二、
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5項、第18條第5項、第19條第4項、第20條第5項、第23條第4項、第24條第6項、第26條、第27條第4項、第29條、第61條第4項。
三、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聚落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古蹟管理維護辦法」、「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及「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文化資產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och.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
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草擬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案時,對於應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應一併規劃並先期作業,於法律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發布;其未能於6個月內完成發布者,應說明理由並自行評估完成期限陳報行政院,其延後發布期限不得逾6個月。」茲因文化資產保存法業於105年7月27日公布施行,為使我國執行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之順利接軌,相關子法規範實需儘速配合完成訂定或修正,爰就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二)
地址: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三)
電話:04-22295848-364
(四)
傳真:04-22293039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麗君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聚落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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