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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 |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經標三字第106300021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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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第四點之一及「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型式認可作業要點」第五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第四點之一及「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型式認可作業要點」第五點之一
局 長 劉明忠
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第四點之一修正規定
四之一、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應依公告或國家標準之規定,填列製造日期或製造批號。
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型式認可作業要點第五點之一修正規定
五之一、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應依公告或國家標準之規定,填列製造日期或製造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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