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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中華民國106531
    經標三字第10630002120

    修正「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第四點之一及「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型式認可作業要點」第五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第四點之一及「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型式認可作業要點」第五點之一

    局  長 劉明忠

     

    機械類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第四點之一修正規定

    四之一、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應依公告或國家標準之規定,填列製造日期或製造批號。

     

    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型式認可作業要點第五點之一修正規定

    五之一、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應依公告或國家標準之規定,填列製造日期或製造批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