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國防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國規委會字第1060000089號

    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馮世寬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零星餘戶處理方式,除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本辦法第十七條專案處理,得優先利用外,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以成本價格價售第二條所定之人員(以下簡稱價售)。

    二、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專案提估後,進行公開標售(以下簡稱標售)。

    三、經標售二次無人得標者,讓售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依第二次標售底價承購(以下簡稱讓售)。

      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零星餘戶,除依前項之優先利用外,應逕行辦理公開標售。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委託國產署專案提估並標售,經流標二次之零星餘戶,其第二次標售底價低於成本價格者,得由國防部以第二次標售底價辦理公告價售。

    第五條之一  國防部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辦理價售或出租二十八坪型以下零星餘戶,應分別以成本價格及按當地市場租金行情,依不同意改建之眷戶所提認證申請書,由符合資格者,於公告期間內提出承購、承租申請。

      前項申請每戶限登記一單位。

      原改建基地內餘戶不足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五條之二  國防部辦理前條零星餘戶出租時,應通知承租人限期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押租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簽訂租賃契約並公證。逾期未完成者,取消承租資格。

      前項租約一期為二年,得續租一期,期滿即不得再續租。

      承租人應自行負擔每月水、電、瓦斯及管理等費用。

    第  十七  條  國防部得視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或其所屬人員因公、作戰死亡、失能或具其他特殊災害、需求者,專案核准保留一定比例之零星餘戶,供作短期借(租)用、或緊急安置之軍眷住宅。住用期間國防部得向使用人收取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前項借用及緊急安置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滿仍有實際住用需要者,得向國防部申請展延之。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