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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臺教秘(五)字第1060074658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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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九點
部 長 潘文忠
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九點修正規定
十一、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國內自然人、法人,及外國公司法人、香港澳門公司法人,均得參加投標。數人對同一標案得共同投標,投標者為法人者,不得為數法人共同合資競標。
前項外國公司法人參加投標,應依公司法規定完成認許並辦竣稅籍登記;香港澳門公司法人參加投標,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辦理。
十九、標租之學產不動產,承租人非經本部同意,不得將地上私有房屋轉讓第三人,亦不得將租賃標的物轉租、轉借或以其他名義供第三人使用。
承租人非經本部同意,不得將租賃權轉讓第三人;其經同意轉讓者,原承租人仍應擔任新訂租約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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