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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59169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條規定,執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目的如下:

    (一) 篩選國語(文)、英語、數學三科學習低成就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早即時施以補救教學,弭平學力落差。

    (二) 提升學生學習效能,確保學生基本學力。

    (三) 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理想,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三、本補助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 法務部矯正署。

    (三) 公私立大學。

    (四) 與本署合作之機關團體。

    四、本補助之類別如下:

    (一) 地方政府:

    1、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

    2、學校開班經費。

    3、教學換宿經費。

    4、國中適性分組教學試辦經費。

    5、有關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計畫。

    (二) 法務部矯正署:學校開班經費。

    (三) 公立大學及與本署合作之機關團體:學校開班經費(限補助教學人員之人事費用)。

    五、補助項目:

    (一) 補助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

    1、政策推動:辦理全直轄市、縣(市)說明會、校長及承辦人員相關教育訓練等。

    2、行政督導:辦理補救教學相關政策規劃、督導會議、檢核訪視、成效追蹤及評選表揚等。

    3、資源中心:

    (1) 資源中心設立數以地方政府轄內學校校數為依據。達一百校(含百校內)者得設置一所資源中心,每年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含聘請一名專責人員人事費用,最高每年六十萬元)、中心運作業務費;達二及三百校以上者,依前述方式比照辦理。

    (2) 部分縣(市)政府轄內學校數已達百校,但未達得增第二所以上資源中心標準者,如校數超過六十校以上者,得多增聘一名專責人員,並予以補助其人事費用。

    4、研發相關教材教案檔案應上傳(或連結)於本署指定之資源平臺,提供教學人員無償使用。

    5、教師成長:辦理補救教學教師相關知能增長研習等。

    6、教材印製:編印師生所需補救教學課程教材資源及個案學生使用教材之印刷費等。

    7、輔導諮詢:學校現職教育人員,於不影響課務之前提下擔任諮詢或輔導任務工作,每週以二日為上限,得以公假登記。

    (1) 到校諮詢:具到校諮詢人員資格者,諮詢費用以每人每場次二千元、一日四千元為上限,每週以二日為上限。

    (2) 入班輔導:具入班輔導人員資格者,輔導費用以每人每場次二千元、一日四千元為上限,每週以二日為上限。

    8、差旅費:地方政府業務承辦人員與專責人員參與補救教學相關業務會議。

    9、辦理補救教學授課人員之表揚所需費用。

    10、其他:辦理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且具地方特色之提升低成就學生學習成效之計畫項目。

    (二) 學校開班經費

    1、人事費:補助教學人員鐘點費、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及補充保費等相關經費。

    (1) 鐘點費:

         學期中第七節以前:國民小學每節二百六十元,國民中學每節三百六十元為原則。

         第七節下課以後、週末、暑寒假及住校生十八時以後夜間輔導:國民小學每節次四百元,國民中學每節次四百五十元。

    (2) 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及補充保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2、行政費:辦理補救教學相關費用。以每校實際開班總節數乘以每節四十元為補助上限。各地方政府得依下列經費項目訂定比率:

    (1) 建立學生個人學習檔案、製作教材教具。

    (2) 召開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所需膳費或資料印刷費。

    (3) 購買學生獎勵品(包括餐點)。

    (4) 非屬施測時該節課任課教師之施測費,以補救教學授課鐘點費計算之。

    (5) 住校生夜間學習輔導工作人員加班費。

    3、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補助不支領鐘點費之授課人員每人每月支給六百元教材編輯費及每人每期三千元教學活動所需相關費用,其費用得由學校統籌辦理補救教學授課人員之表揚、聯誼或文康活動所需費用。

    4、交通費:補助具大學生身份之教學人員每人每月最高一千二百元。依各地方政府規定核實支付。

    5、三至八年級篩選測驗,因電腦設備不足或大型學校而採答案卡劃記方式所需費用,由本署酌予補助:

    (1) 依前一學年度篩選測驗各校、各年級、各科不合格人數加百分之五,計算補助總人次。

    (2) 每人次補助金額及經費核撥等作業依本署函文說明辦理。

    (三) 教學換宿相關費用:補助項目依本署偏遠學校教學換宿試辦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四) 國中適性分組教學試辦相關費用:補助項目依本署國民中學英語及數學領域適性分組教學試辦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五) 其他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計畫:業務費、開辦費及其他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之經費等。

    六、補助基準:

    (一) 本要點各項經費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分級補助,並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補助比率,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但學校開班經費經本署專案報請行政院同意放寬者,得不受補助比率之限制。

    1、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第一級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百分之九十。

    2、學校開班經費:第一級至第二級百分之九十、第三級至第五級為百分之百。

    (二) 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補助金額以每年最高六百萬元為原則。

    (三) 課中補救教學增置代理教師經費:前一學年度國、英、數單科每週開班授課節數達二十節以上,得申請課中補救教學增置代理教師一人,其人事費用每年每人補助六十五萬元,補助額度以各地方政府前一學年度開班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八為限(依比例計算後之未達六十五萬者,得以增置代理教師一人計算)。

    七、審查方式:由本署邀請學者專家及具實務經驗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地方政府所報申請計畫(包括經費明細),並得視需要邀請地方政府或相關人員派員列席說明。

    八、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事宜,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一)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核實支付,且不得用於地方政府辦理任何學習能力檢測之普測。

    (二) 本補助以學年度為辦理期程,經費請撥方式如下:

    1、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依本署審查結果核定後撥付。

    2、開班經費參採前一學年度之額度,於每年六月前以預核方式辦理;並分階段核撥。

    3、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之計畫依本署審查結果辦理。

    (三) 本補助(含教材印刷費及篩選測驗採答案卡劃記費用)之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惟縣市整體行政推動計畫經費結餘款未超過十萬元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需繳回。

    (四) 本要點第三點之適用對象,應於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告(A4規格,以電子檔案十頁為原則)及經費收支結算表一式二份函送本署辦理核結。成果報告內容應含計畫執行成果、成效評估與檢討、問題解決策略等。

    九、督導、檢核及獎勵:

    (一) 本署、地方政府及學校得依辦理補救教學情形(如相關會議出席、系統資料填報維護、資料繳交及經費運用等情形)進行評估檢核,其績效卓著者,得依權責對受補助對象或相關單位及人員從優獎勵。

    (二) 本補助之核結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報,其辦理情形列為下一學年度經費補助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