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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僑務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僑商輔字第10603011421號

    修正「僑務委員會補助十月慶典回國僑胞參加旅遊活動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及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僑務委員會補助十月慶典回國僑胞參加旅遊活動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及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

    委  員  長 吳新興

     

    僑務委員會補助十月慶典回國僑胞參加旅遊活動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及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修正規定

    二、慶典旅遊補助之僑胞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當年之八月一日(含)以後入境。

    (二) 於本會十月慶典回國僑胞接待服務處完成報到手續,領得十月慶典「僑胞證」,並須出席「國慶晚會」或「國慶大會」或「國慶焰火」活動。「僑胞證」含正、副聯二部分,其中副聯係供參加及申請慶典旅遊補助使用,遺失不補發。

    四、慶典旅遊補助相關事項:

    (一) 本要點所稱之慶典旅遊活動:指於九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日期間辦理之國內三天二夜之旅遊活動。

    (二) 承作慶典旅遊之旅行社須經本會公開甄選合格之廠商。

    (三) 慶典旅遊行程由承作旅行社依下列規定規劃安排:

    1、旅遊期間: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2、旅遊地點:區分為「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離島」等五大地區。

    3、旅遊行程由承作旅行社安排,並結合各縣市政府旅遊亮點及臺灣在地深度體驗活動納入遊程,讓僑胞瞭解臺灣各城市之發展及地方特色。

    (四) 承作旅行社應出席慶典活動協調會議:承作慶典旅遊之旅行社,應於活動前參與本會舉辦之慶典協調會議,瞭解並遵守慶典活動相關規定。

    (五) 旅行社請款期間:十月十一日起至十一月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六) 旅行社請款注意事項:

    1、請款檢附表件(務請依下列順序備妥各表件):

    (1) 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正本(請款金額為本會補助金額,不含僑胞自付額。)

    (2) 「請款明細總表」(如附表一),並依式填妥各欄相關資料並加蓋旅行社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章。

    (3) 「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如附表二),須將「僑胞證」副聯正本【正面經僑胞親筆簽名(需與僑胞證正聯文字相符)及註明參加「國慶晚會」或「國慶大會」或「國慶焰火」活動】依序黏貼於相對應之欄位,黏貼序號須與「請款明細總表」序號欄位相對應,不得有誤。

    (4) 「旅遊行程查核表」(如附表三),須依旅遊路線製表,依式填妥各欄相關資料並以每日一景點(商家)之紀念戳章或商家店章及旅遊行程全程團體照共三張,以為查核憑證。

    (5) 活動日程表(以A4直式呈現)。

    2、旅行社將各「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依「請款明細總表」內所載序號排列整齊,附加於「請款明細總表」之後連同相關文件,於請款期間送達本會慶典處參訪組(僑商處),俾依行政程序撥款。

    3、以上請款表件不全時,經本會通知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撥款。

    (七) 僑胞報名參加旅遊活動於繳費後出發前決定更換旅行社,須由轉團旅行社填報「轉團同意書」(參考格式如附表四)敘明轉團事由,並經僑胞本人、轉團旅行社及接辦旅行社三方共同簽章同意;接辦旅行社須於事後向本會請款時併附「轉團同意書」。至於僑胞須否酌付轉團手續費,依各旅行社規定辦理。

    (八) 旅行社申請補助款,如有冒名頂替旅遊活動或申請文件虛偽不實者,本會除得拒絕撥付或追繳補助款外,並將移請司法機關處理。

    (九) 僑胞參加旅遊活動請與旅行社簽訂契約,以保障權益;旅遊期間如發生糾紛,得向消費者保護官或「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相關網址為:http://www.cpc.ey.gov.tw;http://www.travel.org.tw。

    (十) 為確保僑胞旅遊品質及權益,承作旅行社須於本會通知後五個日曆天內將相關旅遊路線詳細行程表、行程特色說明及可合法使用之景點照片送本會備查。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