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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產電影片國內創意行銷計畫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產電影片國內創意行銷計畫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徐宜君
國產電影片國內創意行銷計畫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申請及獲補助之國片應符合之條件
(一)
應符合「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第一點所稱「國產電影片」之規定。
(二)
連續放映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且應有正體中文字幕。
(三)
映演限制
1、申請第一梯次之國片,於申請當年度七月一日前,應尚未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經營之映演場所做首輪商業映演。
2、申請第二梯次之國片,於申請當年度十二月一日前,應尚未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經營之映演場所做首輪商業映演。
(四)
不得以相同國片獲文化部、本局、本局以外之文化部所屬機關(構)、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國內行銷補助。
(五)
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委製、製作或合製。
五、申請案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紙本一式十份及WORD檔資料光碟一片。企畫書紙本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繕寫,每頁底部應編頁碼,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成冊,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年度國片-○○○國內創意行銷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一)
申請者:
1、申請者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或發行之文意。
2、申請者有為申請補助之國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經營之映演場所,做首輪商業映演行銷權利之證明文件。
3、申請者無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正本一份,影本九份)。
4、申請者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5、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二)
DVD或藍光規格之申請補助行銷之國片粗剪影片(一式二份)。前開粗剪影片應含影像、聲音、對白及足以顯現劇情大綱、表現該影片敘事風格,且播放長度應為七十分鐘以上一百二十分鐘以下為原則,並應有「僅供申請文化部影視局行銷補助用」之文意。
(三)
行銷計畫:
1、申請行銷補助之國片說明:
(1)
國片介紹:包括但不限於片名、劇情介紹(應含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敘事風格、製作團隊介紹(包括但不限於製片/監製、導演、編劇、主角、配角之名單、經歷簡述等)、製作期程。
(2)
符合第三點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無證明文件者應以切結書替代。
2、行銷及國內首輪商業映演規劃:
(1)
申請行銷補助國片之商業市場性分析(包括但不限於市場定位、目標觀眾分析)。
(2)
創意行銷方式具體作法(包括但不限於國內市場布局、新媒體【例如:社交平台、行動載具】行銷策略及作法、其他通路行銷策略及作法)及各項行銷作法之期程。
(3)
在各直轄市、縣市戲院作首輪商業映演之規劃與期程。
(4)
行銷預期效益說明(包括但不限於國內票房預估、新媒體及其他通路行銷效益等)。
3、行銷執行團隊說明(包括但不限於行銷執行團隊之名單、經歷簡述、最近三年辦理國片行銷活動之介紹及其績效)。
4、預估行銷經費說明:總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行銷項目,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5、行銷資金來源規劃與說明。
六、申請期間、遞送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期間:
1、第一梯次:申請當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2、第二梯次:申請當年度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
遞送方式:
1、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含快遞、宅急便包裹等)交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以收件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
申請同一國片於同梯次行銷補助者,以提出一申請案企畫書為限。違反者,申請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所有申請案均不受理。
(四)
申請書及企畫書不論受理、撤案或獲補助與否,概不予退還。
十、獲補助行銷國片之首輪商業映演
除獲補助行銷之國片於補助合約簽訂前,已首輪商業映演者外,獲補助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之日起九個月內,將獲補助行銷國片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做首輪商業映演。
依前項所定期限內無法將獲補助行銷國片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做首輪商業映演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十四、獲補助金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獲補助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
獲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獲補助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片國內行銷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補助合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獲補助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違反前點第二款獲補助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獲補助金者於補助合約簽訂後放棄獲補助案者。
3、違反前點第四款獲補助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4、未出具第十一點第一款或第二款文件、資料或出具之文件、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時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
(三)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金者之事由,致獲補助金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獲補助案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合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金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
獲補助金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
違反前點第十款規定,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合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三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未出具第十一點第三款文件、資料,或出具之文件、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時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或不符規定,且前項文件、資料,涉及本局核定補助行銷項目者,相關經費應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金者應將該溢領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前開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
違反前點第十一款規定,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合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
違反前點第十二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
獲補助金者未依前點第十三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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