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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6719
    臺教秘(五)字第1060096375B

    修正「國有學產土地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辦理分期繳納積欠國有學產土地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辦理分期繳納積欠國有學產土地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

    部  長 潘文忠

     

    辦理分期繳納積欠國有學產土地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解決國有學產土地承租人或其繼承人、占用人或其繼承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無能力一次繳清積欠之租金、違約金、使用補償金或遲延利息,特訂定本原則。

      前項申請人為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時,以承租人訂有學產基地租賃契約書及國有學產耕地租賃契約書者為限。

    二、申請人無能力一次繳清積欠之租金、違約金、使用補償金或遲延利息,得檢具居住地村(里)長證明,向本部申請分期繳納;其分期按積欠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 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至多六期。

    ()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至多十二期。

    ()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五萬元:至多十八期。

    () 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至多二十四期。

    ()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多三十六期。

    ()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六十萬元:至多四十八期。

    () 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至多六十期。

    三、申請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得檢具居住地村(里)長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專案申請增加還款期數。

    四、申請人分期繳納時,其有任何一期不如期繳納,申請人應一次繳清積欠,並就遲延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

    五、本部就申請分期繳納欠款案件應予列冊管理,並酌情辦理催告、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依法起訴,或聲請強制執行,以收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