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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臺教學(六)字第1060104301B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執行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工作經費原則」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執行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工作經費原則」第四點、第五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執行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工作經費原則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四、補助原則:

    (一) 依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服勤處所數量,補助納編之認輔軍訓教官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輔人員(包括教師)每月實地訪視超時工作勤務費新臺幣(以下同)二百五十元,及公務車油料費。

    (二) 補助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出席各梯次役男專業訓練撥交、服勤管理工作檢討會及偏遠地區役男訪視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標準核實發放)。

    (三) 補助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每年辦理二次管理人員講習(參加對象為服勤處所役男管理人員、認輔教官及管理幹部)及役男在職訓練,其年度訓練補助以每人三百元為基準。

    (四) 補助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辦理教育服務役協助國民中學、國民小學進行課後照顧、課業輔導及營隊活動等公益服務活動。

    (五) 經費請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補助成效考核:

    (一) 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應於每月陳報相關統計報表,據以查核執行服勤管理工作情況。

    (二) 本部將實施督考,以瞭解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聯絡處服勤管理工作成效,並查察補助經費運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