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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台財關字第1061016548號

    修正「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許虞哲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十四條  海運運輸業得依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申請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自行加封所載貨櫃。

    第三十九條  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國籍。

    四、出生日期。

    五、入境證、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入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國籍。

    四、出生日期。

    五、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六、職位。

    第四十二條之一  出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船舶結關前向海關完成出口裝船清表訊息之傳輸。

      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第一項出口裝船清表訊息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船舶代碼、船舶航次、停泊港口、船舶呼號。

    二、貨物之提單號碼、託運單號碼、總件數、件數單位、起運地點、裝貨碼頭。

    三、如屬貨櫃船者,其貨櫃之號碼、種類及裝運方式。

    四、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行填報之事項。

      依第一項規定連線傳輸出口裝船清表訊息者,如海關事後有個案稽核需求,經書面通知應行遞送書面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遞送書面出口貨物艙單或提單影本。

      第一項出口裝船清表訊息,得以出口貨物艙單替代;其適用期間,由關務署公告之。

    第四十五條  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國籍。

    四、出生日期。

    五、出境證、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出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國籍。

    四、出生日期。

    五、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六、職位。

    第五十八條  入境旅客申報單應載明入境日期、車次及下列項目: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國籍。

    四、年齡。

    五、住址。

    六、入境證、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七、攜帶行李件數及其有無自衛武器。

    第七十一條之一  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國籍。

    四、出生日期。

    五、入境證、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入境隨機服務人員名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國籍。

    四、出生日期。

    五、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六、職位。

    第七十四條之一  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國籍。

    四、出生日期。

    五、出境證、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出境隨機服務人員名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國籍。

    四、出生日期。

    五、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六、職位。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