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6811
    經授水字第10620209320

    修正「曾文水庫運用要點」及「曾文水庫水門操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曾文水庫運用要點」及「曾文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部  長 李世光

     

    曾文水庫運用要點修正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曾文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曾文溪水源,以達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與防洪等多目標功能及確保水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為管理機關,負責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嘉義縣曾文溪主流柳籐潭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 大壩。

    () 溢洪道。

    () 防淤隧道。

    () 取出水工:

    1、取水塔。

    2、發電放水路。

    3、永久河道放水道。

    () 發電廠。

    () 東口導水堰。

    四、本水庫之運用係以年用法為基準,自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底止為蓄水運用週期。

    五、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與工業用水標的之需要。

    () 防洪運轉:因應颱風或豪雨,經由溢洪道、防淤隧道或取出水工放水之運轉。

    () 緊急運轉:在緊急情況,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 基準供水量:依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串聯運用所擬定一年中各用水標的各旬計畫基準分配供水量。

    () 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或蓄水量劃定界線,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 上限: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量。

    () 下限:一年中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有效蓄水量之和處於可依基準供水量分配之最低蓄水量。

    () 嚴重下限:一年中本水庫與烏山頭水庫有效蓄水量之和處於嚴重缺水狀態之水量。

    () 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時。

    () 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時。

    (十一) 超大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對嘉義地區發布豪雨特報,且可能發生超大豪雨,或颱洪事件預測之本水庫集水區總降雨量達六百公釐。

    (十二) 洪峰流量:當次洪水過程中,至調整防洪運轉放水流量時已發生之最大瞬時流量。

    (十三) 放水流量:經由溢洪道、防淤隧道及取出水工放水之總放水流量。

    (十四) 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或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時,經由溢洪道、防淤隧道或取出水工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十五) 自由溢流:溢洪道閘門開啟至未接觸水面之流況。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六、本水庫正常滿水位值自五月上旬至八月下旬為標高二百二十八公尺,九月上旬至九月下旬為標高二百二十九公尺,十月上旬至次年四月下旬為標高二百三十公尺。

    七、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應與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之烏山頭水庫串聯運用。

    八、本水庫洩放之水,除供楠西、玉井地區家用及公共給水及下游水權人使用外,均由東口導水堰攔截,經東口進水口導至烏山頭水庫調節後,由水利會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標的之計畫需要放供。

    九、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應依據水庫運用規線執行,其運用規線在各旬初之水量規定如附表一,規線示如附圖一。

    十、本水庫蓄水利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 蓄水量超過上限時,得視各標的需要,超量供應。

    () 蓄水量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應按各標的基準供水量供應。

    () 蓄水量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家用及公共給水按基準供水量供應,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水量則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七十五供應。

    () 蓄水量在嚴重下限以下時,家用及公共給水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八十供應,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水量則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五十供應。

    () 依第三款至第四款規定縮減各標的用水,水庫蓄水仍不敷分配使用時,應視當時情況,依各標的縮減方式再縮減分配供應,或由南水局、水利會、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等協商辦理。

    () 依第三款至第五款各標的用水不同打折率之差異水量以移用水量補注之。

    十一、本水庫洩放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之水量,應經由曾文發電廠發電後放出。但不能或不宜經曾文發電廠放水,或發電放水量不足農業用水需要時,得由永久河道放水道放水。

    十二、本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上限以下洩放水量時,不得使東口導水堰溢流。但逾上限且烏山頭水庫水位標高超過五十七.五○公尺、東口導水堰水流含砂濃度過高或特殊情況洩放水量無法進入烏山頭水庫時,得在東口導水堰溢流。

                   本水庫之放水應維持烏山頭水庫之水位在標高四十五公尺以上,並應防止溢流。但為調節性放水、實驗、緊急情況等特殊者不在此限。

    十三、南水局與水利會應在水庫運用年度開始前共同協商擬定年度供水計畫。

    十四、曾文發電廠應配合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所需水量運轉發電,所發電量按合約售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本水庫給水以供應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地區內所需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之原水為限,影響農業用水時協議計價補償;公共給水之原水,應售予自來水公司。但自來水公司尚未供水地區,得由本水庫供給原水;工業用水之原水,以不妨礙自來水公司給水計畫為原則,由南水局專案報本部核准後供應之。

                   給水用戶應與南水局簽訂供水契約後由本水庫按約供水。移用其他標的分配水量時,應先徵詢該標的同意並預先擬定移用水計畫,送南水局及水利會參考配合運用或輸送。如供水需利用水利會之設施時,應洽得水利會同意。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十六、本水庫防洪運轉依下列規定執行:

    () 當本水庫於颱風、豪雨、超大豪雨情況或蓄水量超過運用規線上限時,為增加本水庫滯洪容積,得執行調節性放水,唯其放水流量小於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 超大豪雨情況時,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百二十三公尺,或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達到附表二之條件,得開始防洪運轉。

    () 未達超大豪雨情況時,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百二十六公尺,或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達到附表三之條件,得開始防洪運轉。

    十七、防洪運轉在洪峰通過前,放水流量超過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時,放水流量之增加率應小於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放水流量應小於最大進水流量。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達到附表四之設計洪水情況時,得依本要點及水門操作規定允許之最大流量放水。

    十八、防洪運轉在洪峰通過後,當水庫進水流量小於已發生洪峰流量之八成流量,放水流量不得大於進水流量之洪峰流量。

    十九、本水庫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停止防洪運轉:

    () 依第十六點第二款規定開始之運轉,水庫水位未超過標高二百二十三公尺,且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低於附表二之條件。

    () 依第十六點第三款規定開始之運轉,水庫水位未超過標高二百二十六公尺,且水庫水位及進水流量低於附表三之條件。

                   洪峰通過後,得適時調整水庫放水量以增加攔蓄水庫進水流量,以利後續蓄水利用與防淤操作。

    二十、南水局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時,應於放水開始二小時前,廣播放水警報,並以電話及傳真通報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水利會,迅速轉知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二十一、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之第一小時放水流量以小於一百五十秒立方公尺為原則,以示警告。

                        若玉井中正橋水位高於該橋在集水區降雨發生前之水位三.五公尺,或走馬瀨橋水位高於該橋在集水區降雨發生前之水位三.五公尺,得免除執行警告性放水。

    二十二、防洪運轉時,放水流量達五千五百秒立方公尺時,曾文發電廠應停止發電。

    二十三、為排除進水口附近淤砂或增加排除洪水來砂,得使用永久河道放水道、防淤隧道放水。

    第四章 緊急運轉

    二十四、本水庫發生可能危及壩體安全之緊急情況,應實施緊急運轉。

    二十五、緊急運轉時,放水量視緊急情況而定,在不危及壩體安全範圍內,得實施調節性放水,有潰壩之虞者,放水流量得超過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二十六、本水庫有潰壩之虞時,應立即發布警報與洩洪。

    二十七、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附表及附圖請參見PDF

     

     

    曾文水庫水門操作規定修正規定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曾文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嘉義縣大埔鄉曾文溪主流上游,由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 大壩:分區滾壓土石壩,壩高一百三十四公尺,壩長四百公尺,壩頂標高二百三十六公尺。

    () 溢洪道:閘門控制溢流式,後接洩槽。堰頂標高二百十一公尺,設弧形閘門三座,每座寬十五公尺、高二十.五公尺,編號由右岸向左依序為第一號至第三號。最大放水流量為一萬一千三百四十五秒立方公尺。

    () 防淤隧道:閘門控制式,進口中心標高一百七十五公尺,設控制閘門及維修閘門各一座。控制閘門為弧形閘門,寬六.八公尺、高六.八公尺;維修閘門為直立式閘門,寬六.八公尺、高七.七公尺。最低運轉水位為標高二百零二.五公尺。最大放水流量為一千零七十秒立方公尺。

    () 取出水工:

    1、取水塔:斜依式取水塔,位於大壩左岸,後接發電放水路及永久河道放水道。

    () 發電放水路取水閘門:寬三.二公尺、高五.○公尺固定輪閘門一座,進口中心標高一百六十五公尺。

    () 永久河道放水道取水閘門:寬三.二公尺、高六.二公尺固定輪閘門一座,進口中心標高一百五十五公尺。

    2、發電放水路:出口設垂直滑動閘門一座,寬六.○公尺、高四.五公尺,進口中心標高一百六十五公尺,設計流量五十六秒立方公尺。

    3、永久河道放水道:出口設射流閘門及環滑閘門各二組,閘門直徑一.九五公尺,進口中心標高一百五十五公尺。最大放水流量為一百八十秒立方公尺。

    () 發電廠:裝機容量五萬瓩,經由發電放水路供水發電,最低發電水位標高一百七十一公尺。

    () 東口導水堰:長(包括排砂道)二百十公尺,高七.四公尺,堰頂標高八十七公尺,於右岸設固定輪式排砂閘門二座,每座寬十公尺,高四.三公尺,底檻標高八十三公尺,由右向左編號為第一號及第二號閘門。

    四、溢洪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 平時全閉,於實施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或檢修維護必要時開啟。

    () 在溢洪道放水流量小於九百秒立方公尺時,閘門之開啟順序原則為第二號、第三號及第一號閘門,第一號閘門為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第二號閘門為三百秒立方公尺,第三號閘門為三百五十秒立方公尺。關閉順序與開啟時相反。但須緊急運轉時,閘門操作順序不在此限。

    () 溢洪道放水流量大於九百秒立方公尺時,三座閘門之操作應維持同一開度,但為因應設計洪水、緊急運轉或水庫自低水位開始滯洪,採取一座閘門自由溢流洩洪,應先全開第二號閘門;採兩座閘門自由溢流洩洪,應先全開第一號及第三號閘門。前述第二號閘門全開後,擬再增加放水流量,應循第三號、第一號閘門之順序全開。

    () 閘門在每年十一月至次年五月間,應每月維護檢修一次;六月至十月間,應每週維護檢修一次。維護檢修時,閘門開啟至一公尺開度,再關至全閉。但水庫水位在標高二百十一公尺以上時,不辦理維護檢修之啟閉。

    () 溢洪道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一。

    () 緊急運轉時閘門流量及開度不受以上規定限制。

    五、防淤隧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 控制閘門:平時全閉,配合水庫防洪運轉、調節性放水或排除泥砂時開啟。

    () 維修閘門:平時全開,於控制閘門需要檢修維護時關閉之。

    () 控制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二。

    () 閘門開度每小時得調整一次,緊急運轉時不受此限。

    六、取出水工閘門操作規定:

    () 取水塔閘門:

    1、發電放水路取水閘門:平時開啟,於壓力鋼管、水輪機受損或壓力鋼管及發電機組檢修維護時全閉。

    2、永久河道放水道取水閘門:平時開啟,於永久河道放水道或出口射流閘門及環滑閘門檢修維護時全閉。

    () 發電放水路尾水閘門:平時開啟,於發電機組檢修維護時全閉。

    () 永久河道放水道放水閘門:

    1、射流閘門:為控制閘門,平時全閉,於發電機組檢修維護、水庫水位低於標高一百七十一公尺無法發電放水、配合水庫防洪運轉、調節性放水或排除泥砂時開啟。開啟時可單閘操作或雙閘同步操作。射流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三及附圖四。

    2、環滑閘門:為維修閘門,平時全開,於射流閘門需要檢修維護時關閉之。

    七、東口導水堰排砂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 平時全開。

    () 於實施防洪運轉、因地區性陣雨使進水流量超過東口導水堰進水口之最大容許進水量、水流含砂濃度過高、特殊情況洩放水量無法進入烏山頭水庫、供應下游用水時或沖除泥砂或淤積之雜物,應予開啟。

    () 閘門開啟順序以優先開啟第一號閘門、再開啟第二號閘門;關閉順序與開啟時相反。

    八、各水門操作方式如下:

    () 溢洪道閘門:以現場電動操作為原則,並得以大壩閘控室遙控電動操作。

    () 防淤隧道閘門:以現場電動操作為主,以遙控電動操作為輔。

    () 取出水工閘門。

    1、發電進水口閘門:平時以遙控電動操作,檢修設備或測試時改為現場電動操作。

    2、永久河道放水道進水口閘門:現場電動操作。

    3、發電尾水閘門:現場電動操作。

    4、永久河道放水道出口射流閘門及環滑閘門:現場電動操作。

    () 東口導水堰閘門:現場電動操作。

    九、放水警報之配合操作規定如下:

    () 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經溢洪道、防淤隧道或取出水工放水至下游時,於預定放水前二小時,應對下游發布放水警報至開始放水後三十分鐘止,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

    () 曾文發電廠開始取水發電或開啟防淤隧道閘門、永久河道放水道射流閘門前一小時,由曾文發電廠實施放水廣播。

    () 開啟溢洪道閘門、防淤隧道閘門、永久河道放水道射流閘門及曾文發電廠實施發電放水後,閘門開度之調整或增減放流量時,不再發布警報、廣播、通知或通報。

    () 東口導水堰溢流或放水至下游河道前一小時應對下游河道實施放水廣播。

    十、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十一、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十二、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備查。

     

    附圖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