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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輔服字第1060067519號

    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李翔宙

     

    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補助對象為經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核准立案之社團,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

    (一) 章程宗旨及任務列有增進退伍軍人福祉者。

    (二) 任務或活動項目符合行政院及本會推動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之各項政策,並增進社會公益。但不含單純推廣體育、聯誼、休閒活動或增進情感交流,而與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生活福祉無關者。

    (三) 全國性社團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性社團近二年曾辦理增進退伍軍人福祉相關活動,且其所辦增進退伍軍人福祉活動經政府機關補助結報完畢者。

    三、補助項目:

    (一) 主(協)辦或出席國際性退伍軍人團體會議或活動。

    (二) 成立志工隊、社區關懷據點、臨時照顧中心等,關懷退伍軍人及其眷屬之社會服務活動。

    (三) 辦理增進退伍軍人福祉之參訪、紀念慶典活動。

    (四) 編印、錄製與退伍軍人相關之書刊、影像或其他之出版品。

    (五) 其他經本會核可之項目。

    四、補助原則:

    (一) 一般補助:對同一社團,每半年得補助一次,全年最高補助金額,以當年度預算百分之二十(計算至萬元)為限。

    (二) 專案補助:配合行政院或本會政策推動需要,經本會專案同意之活動,不受半年補助一次限制。

    (三) 各年度補助之各項活動應以各該預算年度內辦理完畢者為限。

    (四) 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

    五、申請補助作業:

    (一) 前一年度補助案件皆已完成結報與核銷作業,始得提出申請。

    (二) 社團申請補助,以單一立案社團為單位,若有分會或二社團以上合併申請者,則由總會或主事務社團彙整提出。

    (三) 社團應檢附下列資料,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當年度經費補助申請(以交郵日期為據),逾期不予受理。但配合行政院或本會政策推動需要,得專案申請,不在此限: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核准之立案證明及經政府機關補助結報完畢資料(影本)。

    3、社團章程(影本)。

    4、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表二及附表三),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預期效應、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5、同一案件向二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於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 本會得視年度預算額度,依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所需經費、預期效益等,核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1、先計算不符合補助規定金額所佔活動總經費之比例。

    2、再計算申請補助經費金額乘以前目比例之金額。

    3、申請補助經費金額扣除前目金額後之所得金額,以其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至千元)為最高同意補助金額,並以當年度一般補助預算百分之二十(計算至千元)為限。專案補助之金額,依前述計算方式辦理,其最高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至千元)為限。

    (六) 經同意補助之案件如有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之情形者,該申請補助之社團應於活動十日前報本會重新審查;其未依規定辦理者,得不予補助。

    (七) 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項目之內容及基準

    一、補助項目內容:

    (一) 主(協)辦或出席國際性退伍軍人團體會議或活動:機票費、鐘點費、專家出席費、稿費、翻譯費、同步翻譯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用費、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交通費、膳食費及雜支等。

    (二) 社會服務活動:鐘點費、專家出席費、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用費、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交通費、膳食費及雜支等。

    (三) 有關增進退伍軍人福祉之參訪活動、紀念慶典:鐘點費、專家出席費、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用費、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交通費、膳食費及雜支等。

    (四) 編印、錄製與退伍軍人相關之書刊、影像或其他之出版品:稿費、翻譯費、印刷費及郵費等。

    (五) 其他經本會核可之項目:本會得視申請案之情形予以核可相關費用。

    (六) 獎金、獎品、獎盃(座)、紀念品、服裝及觀光旅遊性質之活動項目不予補助。

    二、補助基準:

    (一) 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外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二) 專家出席費:最高標準新臺幣二千元,每場次以二人為限。

    (三) 稿費:每千字新臺幣六百三十元計。

    (四) 印刷費:實報實銷,並以具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收據、發票為限。

    (五) 場地費、佈置及器材租用費:實報實銷,並以具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收據、發票為限。

    (六) 交通費:實報實銷,並以車票及租用巴士車輛之收據、發票為限。

    (七) 住宿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八) 膳食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一百二十元,並以檢附之實際參加人員簽到名冊為限。

    (九) 翻譯費:每千字新臺幣六百三十元計。

    (十) 同步翻譯費:外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僅限補助主(協)辦國際性會議。

    (十一) 雜支:每案最高新臺幣二萬元(含攝影、茶水、文具、紙張、郵資等,不含電話費、水費、電費及間接成本)。

    (十二) 機票費:出席國際性會議或活動直接往返臺灣及主辦會議所在城市間之經濟艙機票款;國內主(協)辦國際性活動或會議外賓直接往返臺灣經濟艙機票款。